【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第六百六十四条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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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原因”改为“事由”,该变动仅为表述上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