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人穷困抗辩】

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穷困抗辩】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条文无变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赠与合同法定解除情形的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赠与合同的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该法条的适用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是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二是经济变化的情况已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三是上述情形发生在赠与物财产权转移之前。

需要明确的是,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与法定撤销有较大的区别:一是溯及力不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有溯及效力,赠与人可请求受赠人返还已经发生转移的赠与物,而法定解除则不能。二是目的不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的目的主要是对受赠人实施惩戒,而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的目的主要在于帮助陷入困境之中的赠与人。

案例评议

邬某某与吕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5]

邬某某与吕某某系继父与继子关系。2011年10月,邬某某与吕某某签订《房屋赠送书》一份,约定邬某某将上述房屋等赠送给吕某某“居住、所有”。目前该房屋由吕某某占有、使用,相关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卖屋契》亦在被告吕某某处。邬某某以赠送行为是无偿赠与且受被告胁迫及其目前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生活的事实向法院主张撤销《房屋赠送书》,要求吕某某返还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及《卖屋契》。

◆裁判规则(https://www.daowen.com)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邬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赠送行为受被告吕某某胁迫及原告目前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生活的事实。同时,无偿赠与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原告关于《房屋赠送书》系无偿继而认为缺乏合法性的主张不予支持。此外,其以年老多病,无社保也无固定的经济收入为由,认为原审判决有悖于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缺乏法律依据,亦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议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有溯及效力,赠与人可请求受赠人返还已经发生转移的赠与物,而法定解除则不能。本案中,受赠方被告并未出现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所规定的行为,赠与方原告所主张的其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生活的事实仅为赠与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即使原告有证据证明其享有法定解除权,但法定解除权没有溯及效力,也不能请求被告返还已经赠与的房屋。因此其主张并未得到法院支持。


[1] 刘春堂:《民法债编各论》(上),三民书局2008年版,第195页。

[2]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9734号。

[3]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06)金民权再初字第1号。

[4] 王利明、房绍坤、王轶著:《合同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81页。

[5]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甬民二终字第3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