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义务赠与】
2026年01月23日
第六百六十一条 【附义务赠与】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条文无变动。(https://www.daowen.com)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附义务赠与的规定。附义务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时,使受赠人对于赠与人或者第三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又称附负担的赠与。[4]原则上仅当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后,受赠人才开始履行所附义务。但双方也可以通过商定的方式确定赠与人交付和受赠人履行的先后顺序。
在一般的赠与中,受赠人仅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而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对赠与附加一定的条件,使受赠人负担其所附加的义务,该义务属于赠与合同的一部分。由于赠与合同的无偿性,所以该义务并非赠与的对价。当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所附义务时,赠与人不能以此为抗辩拒绝履行赠与行为,但其可以依法撤销赠与,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赠与合同的目的是使受赠人获利,因此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不能超过赠与物的价值,否则违背赠与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