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的瑕疵担保责任】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改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变动为立法技术上的调整,使法条的表述更加精炼。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和二次审议稿第四百五十二条均沿用《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民法典(草案)》作了上述调整,并最终为本条所采用。(https://www.daowen.com)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赠与财产瑕疵担保责任承担的规定。赠与合同属于无偿合同,仅赠与人一方负担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受赠人纯获利。即使受赠人所接收的赠与物有瑕疵,其也不会因此遭受损失。因此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赠与人一般对赠与物的瑕疵不承担责任。但有两种例外情形:
第一,附义务的赠与中的赠与物存在瑕疵,赠与人在受赠人所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与一般的赠与合同不同,受赠人在附义务的赠与当中需要履行约定的义务。从性质上来看,该合同并非完全的无偿性,如果赠与物存在瑕疵,将导致受赠人因履行赠与所附义务而遭到损失。因此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赠与人应当在受赠人所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二,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并且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不告知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说明赠与人在主观上存在较大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在该种情形下,如果给受赠人带来损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赠与人主观上并无故意隐瞒、不告知的主观恶意,但对赠与物质量向受赠人给予保证的,受赠人因赠与物瑕疵而遭受损失的,赠与人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