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的法定撤销】

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与的法定撤销】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本条来源(https://www.daowen.com)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第一项“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改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该变动明确“合法权益”,使法条表述更为准确。

条文释义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是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由享有撤销权的人撤销赠与。法定撤销与任意撤销的区别在于:法定撤销只要具备法定事由,不论何种赠与合同,也不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撤销权人均可撤销;而任意撤销不需要有法定事由,但受到法律的限制。法定撤销的事由包括以下三种情形:第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第二,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第三,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为尽早确定赠与关系的去留,法律规定了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