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六条 【逾期利息】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条文无变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借款人未依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利息的规定。所谓逾期利息,就是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在原订利息之外支付的利息。逾期利息也称为罚息,性质上是违约金,是借款人违约的一种法律后果。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偿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这种约定既可以是自然人之间对是否收取逾期利息或者逾期利率为多少的约定,也可以是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对逾期利率的确定。如果金融机构借款时,没有对逾期利率作出约定,金融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利率向借款人收取逾期利息。[6]

法条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