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期限】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相较于原法条,本条转引用条文序号发生变动。该变动仅为法律体系调整导致法条序号变动,法条的实质内涵没有发生改变。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借款人支付利息期限的规定。利息支付期限是对利息支付的时间上的要求。借款人不仅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利息,而且还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向贷款人支付。如果当事人对利息支付期限有约定的,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未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利息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首先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合同目的、双方交易习惯、行业交易习惯等确定合理的支付利息期限。如果上述方式仍无法确定支付期限,应当采取法定的支付期限,即借款合同在一年以内的,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在借款合同期限届满时和本金一并支付;借款在一年以上的,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法条关联(https://www.daowen.com)
◆《商业银行法》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