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
2026年01月23日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改为“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使法条表述更为精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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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在一次审议稿和二次审议稿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民法典(草案)》第六百七十九条沿用《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即“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民法典》又改为一次审议稿和二次审议稿的表述。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借款合同以调整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主,同时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也作出了规定。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第一,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是自然人,如有一方不是自然人,则不得适用本条的规定。第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借款合同的实践性表现在借款合同成立时需要交付标的物。其原因主要在于:与金融借贷的经营性不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一般属于互助性质,多为无偿,且标的额一般较小,因此对贷款人的权利给予特殊的保护,以体现贷款自由。在贷款人未提供贷款时合同并未成立,借款人不得追究贷款人的违约责任,也不得诉求法院强制贷款人提供贷款,否则会加重贷款人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