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的利率和利息】

第六百八十条 【借款合同的利率和利息】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适用范围由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扩大至所有的借款合同,同时将“禁止高利放贷”明确写入条文内,该变动是为了解决民间借贷领域存在的问题,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进一步表明了对高利贷坚决禁止和严厉打击的态度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在二次审议稿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和二次审议稿中的表述有较大的变化,但是该变动仅为表述方式上的调整,使法条在表述上更加清晰明了。在《民法典(草案)》加入“禁止高利放贷”内容,并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借款合同利率和利息的规定。借款人和贷款人可以在借款合同中就借款的利率进行约定,但是其约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对于贷款人来说,禁止其高利放贷的行为。对于预定利率超出国家的有关规定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该借款合同为无息合同。而双方当事人对利息约定不明,本条款区分为两种情形:第一是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中利息约定不明的,则视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为无息合同。第二是在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中利息约定不明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进行协商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法条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https://www.daowen.com)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评议

邱某娇诉吴某坚民间借贷纠纷案[7]

2014年7月30日,吴某坚以周转资金为由向邱某娇借款人民币440000元,吴某坚立据交邱某娇存执。借款后吴某坚至今没有付还借款,后邱某娇多次向被告吴某坚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坚付还邱某娇借款人民币440000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的利息损失。

◆裁判规则

原告邱某娇与被告吴某坚双方的借款行为,系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作为借款人,依法应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没有付还原告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除应付还原告借款本金外,还应付还借款利息。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及借款利息,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计算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

◆评议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并未约定利息,应当视为没有利息。但借款仅在借款期间不产生利息,超出双方当事人所约定借款期间的,借款人仍需支付相应利息。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就还款期限进行约定,因此推定双方借款的最后期日为原告起诉之日,即在起诉之日之后,被告仍不还款的话需支付相应利息。原被告双方也未就利率进行约定,因此按照本法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被告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1] 郭明瑞、房绍坤著:《新合同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66-467页。

[2] 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327页。

[3]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注释本)》,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11页。

[4]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初字第2272号。

[5]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1)锡滨民再初字第3号。

[6] 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337页。

[7]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2018)粤5191民初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