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与公布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第五章 审议与公布

第四十三条 交通运输法规送审修改稿由部务会议审议。

部务会议审议交通运输法规送审修改稿时,由法制工作部门负责人对送审修改稿作说明。

承办单位为部管国家局的,必要时由部管国家局法制工作部门负责人作补充说明。

第四十四条 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章送审修改稿,由部长签署并以交通运输部令形式公布。

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由交通运输部主办的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送审修改稿,由交通运输部部长与国务院其他部门的主要领导共同签署,以联合部令形式公布,使用交通运输部令的序号。

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行政法规送审修改稿,由部正式行文报国务院审查。上报前,应当与司法部沟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相关部门、国务院的相关部门审核修改过程中,由法制工作部门牵头会同部内或者部管国家局的承办单位配合开展审核修改工作。(https://www.daowen.com)

第四十五条 经部务会议审议未通过的交通运输法规送审修改稿,由法制工作部门按照部务会议要求,会同承办单位进行修改、完善后,报部领导审核同意后再次提交部务会议审定。

第四十六条 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公布日期和签署人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 规章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中国交通报》、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上刊登。

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四十八条 规章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章 ↓下一章
关注公众号获取验证码
复制内容需要验证码(7.99元/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