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管理层
2026年07月27日
二、完善
管理层
[7]信息披露保证和异议制度
新证券法第82条第1款、第2款和第4款规定了管理层信息披露保证和异议制度。
(一)管理层信息披露保证
所谓管理层信息披露保证,是指发行人管理层应当保证发行人所披露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保证是发行人管理层的一项法定义务。本次证券法修订,一方面把原证券法规定的管理层信息披露保证义务主体从上市公司管理层扩展到发行人管理层,[8]另一方面把管理层的保证范围从定期报告扩展至定期报告和发行文件,并在规定监事会对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负有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的义务之外,新增监事对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负有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义务的规定,监事对信息披露的职责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等化。
(二)管理层信息披露异议
证券法第82条第4款新增了管理层信息披露异议制度。管理层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披露的,管理层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申请披露。证券法第82条第4款有机综合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4条第2款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5章第1节第2条第2款的内容。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4条第2款规定相比,证券法将异议对象扩展到了定期报告和发行文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5章第1节第2条第2款规定相比,证券法规定的异议对象又仅限于定期报告和发行文件,不包括临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