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重大事件披露制度

三、完善重大事件披露制度

新证券法第80条、第81条规定了重大事件披露制度,按照对股票交易价格和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进行重大事件分类,增加了新三板公司重大事件披露要求。

(一)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披露义务

原证券法仅规定了发生重大事件时公司负有信息披露义务,新证券法在第80条第3款规定了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信息披露事项

证券法第80条新增了以下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公司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发生涉及公司的重大仲裁事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https://www.daowen.com)

此外,证券法把原法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之一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修改为“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债券重大事件披露

原证券法对债券重大事件未作规定,修订后新增了第81条,对可能对上市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