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信息披露要求
新证券法在第78条、第79条、第82条、第83条新增规定了信息披露的简明披露、同步披露、要式披露、及时披露。
(一)简明披露
所谓简明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应当以简单清晰、通俗易懂的方式披露信息,以便一般投资者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是一项专业性活动,在其公开有关经营状况的信息时,常常充斥着各种专业术语或行业术语。专业术语和行业术语虽然在表述准确上往往有不可替代性,但其与日常生活用语之差距可能导致一般投资者对信息理解产生困难。因此,为更好地达至信息披露目的,证券法第78条第2款新增了简明披露规定,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以便披露的信息能被具有一般文化知识和经营知识的投资者所理解。上海证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于2019年11月14日第46次审议会议否决博拉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之首次发行上市申请,理由之一便是发行人未能以浅显直白、通俗易懂的语言说明其业务模式、业务实质、核心技术及其先进性等。可见,简明披露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循的一项重要准则,事关投资者权益和证券市场之长远发展。
(二)同步披露
所谓同步披露,是平等获取信息和信息平等观念的逻辑延伸,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其均可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4]同步披露规则要求,一方面,披露义务人不得仅向证券分析师、机构投资者等关联人披露;[5]另一方面,针对境内境外同时发行上市证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时应当境内境外同步进行,不得内外有别,后内先外,或先内后外。虽然2007年1月30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条第3款对同步披露作出了规定,但证券法第78条第3款则是首度在法律层面对该制度作出规定,凸显了立法机关对同步披露的重视程度。(https://www.daowen.com)
(三)要式披露
所谓要式披露,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时应按法定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发布。信息披露以强制披露为主,自愿披露为辅。强制披露,当然应推行标准化的披露格式。[6]虽然中国证监会及各证券交易场所早已制定了若干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内容与格式指引、信息披露指引、编报规则、备忘录、问答等,以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信息披露行为,但证券法第79条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定期报告时遵循证监会及各证券交易场所的内容与格式要求,提升了要式披露原则的法律位阶,更有利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贯彻执行。
(四)及时披露
所谓及时披露,是指向投资者公开的信息应当符合时效性要求,披露信息反映的应是公司的现实状况,且交付信息资料的时间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公司的经营活动是持续进行的,其经营状况处于不断变动的状态,投资者的投资判断必须依赖于对公司经营变动情况的实时掌握,其期望的收益必须依据当时公司的经营状况、收益程度及其发展潜力加以判断。如果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要信息在发生后相当时间才得以公开,那么该信息作为投资判断依据的价值已不复存在。因此,证券法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在第78条、第80条、第82条等条款明确及时披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