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条文解读
本条调整的是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关系和集体土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承包经营关系。考虑到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的利益,若欲承包的单位和个人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其能否得到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要交由组织内的全体村民决定,程序与前条承包经营权的变更程序相同。(https://www.daowen.com)
关联参见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章第3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