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补偿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了我国对耕地实行保护的制度、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以及占补平衡原则。
国家为了遏止耕地每年大量减少的趋势,维持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不仅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还采取了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作为救济措施。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因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无论基于盈利或非盈利的原因,都要履行补偿义务,开垦与其占用面积相符的新的耕地。
[开垦耕地的具体责任人的确定]
开垦耕地的责任人应当为占用耕地的单位,具体有以下三种情形:(1)城市建设用地区统一征地后供地的,责任人应为市、县人民政府,其开垦费用计入建设用地成本。(2)城市建设用地区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责任人应为建设单位,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地政部门负责监督和验收。(3)村庄、集镇建设占用耕地,责任人是农村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地政部门负责监督和验收。
[占用耕地单位的具体补偿办法](https://www.daowen.com)
补偿的方法有两个:(1)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其具体要求有:其一,耕地数量不能减少,新开垦的耕地要与其所占用的耕地数量相当。其二,对于没有荒地后备资源的地方,也可以采取改造中低产田,使之成为质量较好的耕地的办法达到补足数量的目的。如可以用大于其所占耕地面积的中低产田的面积来补足(以产量折算的方法)。其三,新开垦的耕地要与其所占用的耕地质量相当。(2)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以案说法15】 耕地不能挪作他用
2004年3月,东莞市万江区洪平村委会主任赵某在召开村民代表会后,决定将该村名为“六道沟”的10亩耕地作为建设农贸市场用地,并向万江区国土所提出用地申请。经万江区国土所和市国土局派员实地勘查后,认为该幅土地是耕地,不予批准。赵某对此置之不理,以村委会名义与某市政工程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并进行填土。2004年8月,东莞市国土局发现赵某的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依法向洪平村委会发出《停工通知书》,赵某对此仍置之不理,拒不签收《停工通知书》,继续强行施工,在该块耕地上打水泥桩,造成该块耕地被毁坏,无法复耕的严重后果。
2005年7月,赵某又在没有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用地的情况下,以村委名义与唐某签订合同,将万江区洪平村地名“红头沟”地块(面积16.30亩)出租给唐某用于建外来工集体宿舍使用。至案发时,唐某已在该耕地上建起砖瓦结构的出租屋约120间,造成4亩多耕地被毁坏、无法复耕的后果。上述两宗违法用地破坏耕地面积近15亩。
上述情况被群众举报后,赵某被警方传唤调查。2006年1月,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以赵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在任东莞市万江区洪平村负责人期间,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将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侵犯了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已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
关联参见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6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