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方案的实施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四十六条 征地方案的实施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 条文解读

为实现征地的公开、公正,本条确立了征地公告制度和补偿登记制度。

[补偿登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承包经营者、使用宅基地的农村村民等,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能证明其享有该土地法定权利的权属证书,如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有偿使用合同或承包经营合同,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获得补偿。补偿登记应当结合实地调查进行复核。(https://www.daowen.com)

【以案说法22】 违反法定程序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案

2005年8月,河南省的张某向某区城郊某村申请建房,经同意后,在该村的地界修建了30平方米二层二间砖木结构楼房,其中一楼作为经营小卖部,二楼作为住所。同年10月,该区土地管理局及其乡政府的有关人员在现场指出:该建筑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和建房许可证,属于违章建筑,应予以拆除。事后,张某并未按其指示采取任何措施,且拒不拆除。该区所属的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某中队在未向张某下达任何处理决定的法律文书的情况下,于同年11月某日,带领民工十余人将张某新建的小楼房强行拆除,且在实施强拆时,也未通知张某将屋内财产搬出,致使张某部分合法财产受到损失。张某要求该中队赔偿损失3万余元,被拒绝。张某于2006年2月向该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区所属的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某中队行为违法并赔偿违法造成的损失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未经有权的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地建私房,其行为显然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规定。因此,张某所建小楼房属于违章建筑,应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但是该区所属的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某中队,未履行法定手续向张某下达处理决定,也未按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便擅自强制拆除张某的房屋,该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处理违章建筑的有关程序方面的规定,在程序上不合法,因此应当赔偿张某的财产损失,即应赔偿张某3万余元。

关联参见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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