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企业建设用地审批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六十条 乡村企业建设用地审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 条文解读

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以联营形式入股共同举办企业的,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村农民集体使用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村民组使用本村民组的土地,村内联户或农户使用本村(或村民组)的土地,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内,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审批用地时要严格按照用地标准核定用地面积,防止浪费用地。(https://www.daowen.com)

乡(镇)企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制定乡(镇)企业用地的标准。由于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从而导致各地乡(镇)企业经营环境差异较大,通过全国统一的用地标准规范乡(镇)企业用地是不可能也是不合理的。因此,应当由省级政府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以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为依据,因地制宜制定用地标准,协调乡(镇)企业建设与土地资源保护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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