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条文解读

[一户一宅]

农村建房实行“一户一宅”制,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各省结合实际分别规定的标准,且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实行一户一宅法律制度原因仍然是基于我国地少人多、耕地资源稀缺的国情,因此,要尽量减少建房占用耕地,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宅基地的利用]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促进土地利用集约化,并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 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https://www.daowen.com)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福利性。因此,权利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应积极予以利用。如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满两年未建设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应视为其对权利的放弃。为有效利用土地,使用权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对于收回的宅基地,如已经办理过确权登记,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制止滥建住宅或变相商品房开发,以保护耕地和维护宅基地分配公平。但是,村(或村民组)内由于两户的宅基地都未达到标准而进行宅基地调剂,其中一户因此失去或减少住房,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申请宅基地的,不在此限。

【以案说法26】 宅基地上农民住宅不能买卖

张某系某县大厂村农民,2002年4月将闲置多年的砖瓦木结构瓦房4间以每间1万元,连带其他设施共计5万元的价格出卖给退休的城市居民亲戚赵某。当年4月25日,双方订立协议,一手交钱一手交房。2003年6月,赵某将四间房屋改建成三下两上的楼房,此后,赵某外出旅游直至2004年7月。2004年5月,国家因为国道拓宽改造需要,赵某居住的房屋被拆迁,因该处宅基地属于村里划拨给张某所用,故张某一次性获得补偿款17万元。2004年7月,赵某从外地回来得知此事后,立即要求张某将17万元归还给其所有,张某拒绝,故赵某向所在县人民法院起诉张某要求将17万元还给自己。

经法院调查后认定:被告张某所出卖房屋所在地为大厂村村委会分配给张某的宅基地,根据《物权法》第152条、153条、155条;《关于公民对于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批复》、《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城市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等问题的复函》等相关规定,城市居民不能购买农村宅基地上建有的房屋,而本案原、被告违反规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此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并向村委会反映了张某非法卖房的情况。

关联参见

《物权法》第152-1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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