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条文解读
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并经过批准后可以使用农村集体的土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用地,首先应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核通过后,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最终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具有审批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经过这三道程序后,才能取得批准。(https://www.daowen.com)
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批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