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土地监督检查的配合义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条文解读
负有支持和配合义务的人员不仅指被监察的单位和个人,还包括与监察事项有关的其他知情者。其配合义务主要包括:对其所了解的情况应当全面、如实说明,不得伪造、变造、毁灭、隐匿相关文件数据,不得隐瞒和编造事实、提供虚假信息,应为现场调查提供便利条件,不得拒绝和阻碍勘测、拍照、摄像的进行,对监察机关的责令要求应当执行,应及时停止自己的违法行为并制止他人的违法活动。(https://www.daowen.com)
关联参见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7、4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