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的移送与土地行政处罚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七十一条 案件的移送与土地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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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注意的是,对于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自行侦破的土地犯罪案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刑事处罚后尚不能消除违法后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仍然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转让、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责令缴纳复垦费,限期改正或者治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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