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措施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六十七条 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https://www.daowen.com)

□ 条文解读

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土地监察职权,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土地监察事项有关的土地权利的文件和数据以及其他必要情况;(2)对相关文件数据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并进行整理和分析;(3)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以全面了解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和后果的严重程度;(4)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拍照、摄像,直接提取相关证据,为以后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提供依据;(5)责令非法占用土地或正在进行其他土地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例如,对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但仍继续施工的单位和个人的设备、建筑材料等予以查封;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办理有关土地审批、登记手续; 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6)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关联参见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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