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行政处罚职责的处理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七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行政处罚职责的处理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

【以案说法29】 违法建房置之不理,所长受到处分

2006年2月,某市龙泽镇甲沟村村民王某把自己承包的2亩耕地卖给同村村民尹某作为建房用地,但是没有任何审批手续和用地许可批文。后来有同村村民李某向龙泽镇土管所举报此事,要求土管所向发出停工通知单。土管所副所长杨某系尹某亲戚,其不但将举报压了下去,还将李某举报一事告知尹某。同年7月28日尹某又在土地上建一处房屋,李某再次举报,杨某仍不处理该问题,并多次劝说、威胁其他同事不要办理此事。尹某违法建房更加肆无忌惮,虽然龙泽镇土管所后来多次下发口头停建通知,但房子还是越建越高,直到2007年1月22日房屋封顶,该土管所都没有采取实际阻止措施。

后来有村民将此事反映到该市国土局,经国土局工作人员调查后认定,王某与尹某的土地买卖合同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无效合同;龙泽土管所副所长杨某系故意包庇尹某违法建房,直接导致了龙泽土管所的行政不作为。市国土局遂责令尹某于15日内拆除违法建房,并对杨某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https://www.daowen.com)

关联参见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3条;《土地管理法》第66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