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法律责任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案说法30】 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的法律责任
王某系某县绥安镇马街村村民,2001年其在该村承包了45亩土地用于桃树栽培。由于该片土地地力不同,其中有5亩土地栽种桃树难以成活。王某在没有得到上级土地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在此处5亩土地改为建设用地,在上面修建了一栋3层高的旅店(其中一楼是饭店),用于开展农家乐服务。
2003年5月,该县国土资源局得知这一情况后,多次下达书面通知要求王某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旅店,但王某均置若罔闻。随后,国土资源局下达了强制拆除该违法建筑物的通知,并于5月28日派出拆迁小组赶赴现场进行拆除。王某为阻挠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的合法拆迁,纠集大量村民和旅店服务员围攻工作人员,使3名工作人员被打伤,拆除工作受阻,拆迁小组暂时撤出了现场。
5月30日,国土资源局与公安部门、城管部门联合执法,再次赶赴马街村进行拆除工作,王某再次纠集多人阻挠,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5日。拆除完成后,县国土资源局对王某处以5万元罚款,责令其恢复土地原状,并对其阻碍拆迁的行为以妨碍公务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案说法31】 非法转让土地的法律责任(https://www.daowen.com)
2005年12月,某县水利设计院和该县康辉公司达成一项《有偿房地产协议书》,该协议约定:水利设计院将其闲置的县城东南边的15间房地产(建房用地为1998年国家划拨用地)转让给康辉公司。房地产四至明确,并附有房地产平面图。康辉公司付给水利设计院地产价款人民币120万元。协议生效后的一个月内,康辉公司即将房地产价款全额付给了水利设计院,并于2006年7月起对该房地产行使了管理权。2007年1月,县农业局知晓该转让事项,便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一、宣布“协议”无效;二、收回协议中四至之内的土地使用权;三、没收水利设计院非法转让土地价款120万元;四、15间房屋所有权归县人民政府。
收到处理决定后,水利设计院和康辉公司均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进行审理后,认为:一、水利设计院与康辉公司的转让协议无效,水利设计院收取康辉公司房地产转让款120万元应予以退还;二、协议中的划拨用地土地交县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由新的用地单位给予水利设计院在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合理的补偿;三、分别对该水利设计院和康辉公司罚款人民币3000元,诉讼费由他们各负担一半。
关联参见
《刑法》第228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8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