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条文解读

玩忽职守,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滥用职权,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包括:对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擅自决定或处理;不负责任,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处理;故意放弃对职责的履行;故意不正确地履行职责等行为。

徇私舞弊,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情、谋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行使职权。(https://www.daowen.com)

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上述渎职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触犯刑法的,分别构成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罪的,应当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若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关联参见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7条;《监察部、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适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三条有关问题的通知》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