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的执行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八十三条 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的执行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条文解读

责令限期拆除是一种行政处罚决定,是有权机关代表国家作出的行为,具有制裁性和强制性。被处罚对象必须服从,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处罚决定所设定的义务,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否则,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纠正其继续违法行为。

但同时,强制性的行政处罚行为又应当遵循保障相对人合法权利的原则,因此,法律赋予了相对人对抗不法行政行为的司法救济手段,即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作出处罚决定的有权机关列为被告。

但是,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既不履行自行拆除的义务,又不行使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则期满后,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建筑设施,并且法院进行拆除产生的费用也由违法者承担。(https://www.daowen.com)

【以案说法34】 限期不拆除违章建筑的行政处罚

2006年6月,南坡镇乐民村村民陈某向该村村民小组承包了7亩农用地用于水稻生产。2007年1月,陈某将其中一亩地中的农作物进行了清理,自行建筑了一个农用机维修铺,将该铺面以每年8000元的价格租给其表弟何某经营。同年8月份,陈某私自建房的情况被镇土地管理所发现,土地管理所依照《土地管理法》第83条的规定对陈某的行为予以处罚,责令其立即拆除该新建房屋,并处以罚款500元。陈某不服土地管理所的处罚,但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既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没有自行拆除。8月28日,土管所决定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除费用2000元由陈某承担。

关联参见

《土地管理法》第73、76条;《行政诉讼法》第66条;《行政处罚法》第5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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