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未及时提货导致货物损毁,卖方要担责吗?
案例实录
某科技公司与某家具公司签订了一份家具买卖合同,约定某科技公司向某家具公司购买一批办公家具,货款总价10万元,双方约定6月底前交货,交货地点为某家具公司仓库,由某科技公司自备运输工具提货并支付货款。6月20日,某家具公司向某科技公司发出提货通知,要求某科技公司按时于6月底前提货。7月初,某家具公司多次催告,某科技公司却始终未去提货。之后,某家具公司的仓库突然起火,导致家具被大火烧毁。某家具公司要求某科技公司给付货款10万元,而某科技公司辩称,货物已经灭失,自己无法提货,当然也就无法支付货款。那么,某家具公司就该自认倒霉吗?
律师分析
本案中,导致货物迟延交付的责任在某科技公司。双方已经约定某科技公司应于6月底前提货,且家具公司也多次向某科技公司发出提货通知,显示家具公司已做好履行合同的准备,而科技公司未能及时受领货物,是某科技公司自身原因致使货物不能按约定期限交付,应当自行承担损失。我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明确规定,买受人自提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法定地点时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本案中,卖方某家具公司根据双方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其本身不存在过错。而某科技公司违反了约定,导致货物被大火烧毁,并因此造成了损失。所以,由此造成的损失理应由某科技公司自行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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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八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温馨提示
买卖合同是企业在生产经营生活中最常遇见的合同,也是和普通民众日常生活关系最密切的合同,明确买卖合同中关于风险承担的规则对于正确履行买卖合同以及妥善处理买卖合同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
自测小题
判断:卖方未通知买方提前将货物运至交付地点,等到买方按照约定时间前往取货时,发现货物已经发霉。那么,损失应由卖方承担。[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