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仔细验货就在送货单上签字,可以视为已经验货了吗?
案例实录
齐某与某食品加工厂之间建立了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双方的业务往来一直很好。不久前,齐某向该食品加工厂订购了一批食品,共计2000件。一周后,食品加工厂将货物送至齐某的仓库时,齐某象征性地查看了两箱货物,就在送货单上签了字。库管人员在整理货物时,发现少了5件食品。齐某立即联系食品加工厂,但对方称齐某已经验货了,食品加工厂对此没有责任。那么,齐某没有实际验货就直接在送货单上签字能算是检验了吗?
律师分析
本案中,齐某在食品加工厂送到货时,出于对食品加工厂的信任,并没有实际检验货物,就直接在送货单上签了字,但事后发现少货的问题,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齐某应当自己承担损失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所以,齐某在送货单上签收,就表示其认为货物没有问题,表示已对货物数量进行了检验,如此后出现问题,在齐某没有明确的证据推翻的情况下,责任应由齐某承担,食品加工厂不负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https://www.daowen.com)
第六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温馨提示
买受人应当对自己所购买的货物进行全面、及时的检验,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买受人签收货物即表明其对货物的数量、型号、规格等予以确认,事后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货物的数量和外观瑕疵责任应由买受人自己承担。
自测小题
判断:某副食店与蔬菜经营部订立买卖合同,合同未对检验期限作出规定,只要副食店在送货单上签了字,就证明其进行了检验。该说法是否正确?[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