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合同,送货单可以作为买卖依据吗?
案例实录
吴某在当地批发市场开了一家副食品门店,由于待客热情、物美价廉,经营得一直很不错。吴某的朋友向其介绍了经营一家小超市的孙某。孙某希望与吴某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由吴某为其提供副食品,每月月底结算供货量和价款。吴某同意了孙某的要求,碍于朋友的面子,双方也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前几个月双方供给关系还进行得很好,可是,最近两个月,孙某每到月底总是借口推脱货款。某日,吴某送完货让孙某付款时,孙某说二人之间根本就没有签订合同,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尽管吴某拿出了多份送货单和结款单,但孙某还是不承认。无奈之下,吴某将孙某告上了法庭,那么,法院应如何认定双方之间的关系呢?
律师分析
本案中,吴某和孙某作为买卖双方达成合作意向,形成的供给关系只是在口头上达成约定,并没有签订法律意义上的书面合同。在没有书面合同的约束下,孙某否认吴某向其超市提供副食品,而且也不承认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那么法院应如何认定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本案中,吴某将孙某告上了法庭,吴某应当向法院提供送货单、结款单作为证据,同时,法院应就双方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方面进行调查,并询问当时的介绍人以获取相关信息,以此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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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买卖关系的最直接的有效证明,但现实中总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特殊原因导致双方未能签订合同。当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时,一方可以提供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作为自己的证据证明交易行为的存在。
自测小题
选择:王某称自己是李某的供货商,李某从自己这里进货后没有支付货款。后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请问,王某可以提供哪些证据证明自己与李某成立买卖合同关系?[2]( )
A.王某与李某签订的买卖合同
B.送货单、对账单等单据
C.李某在王某处进货的聊天记录
D.王某为给李某送货而聘请的货车司机的证人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