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交付前已经受损,卖方应当提前告知买方吗?

货物交付前已经受损,卖方应当提前告知买方吗?

案例实录

鑫正粮油门市与宏运面粉加工厂签订了一份面粉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宏运面粉加工厂供给鑫正粮油门市10吨面粉,宏运面粉加工厂负责运输,货到验收后立即付款。就在宏运面粉加工厂备货的时候,当地突降一场暴雨,致使部分面粉淋雨受潮。但是,几天后由于鑫正粮油门市催货,宏运面粉加工厂紧急办理托运装货时,忘记了这一情况,面粉运到后,鑫正粮油门市验货时发现部分面粉质量不合格,拒绝签收。请问,货物交付前已经受损,卖方应当提前告知买方吗?

律师分析

受损面粉的经济损失应当由宏运面粉加工厂自己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本案中所交付的面粉在运送至买方之前淋雨受潮了,卖方应该告知买方,否则,就应该承担货物损失的风险。卖方不能将这一风险转嫁给承运方,更不可能让买方承担。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温馨提示(https://www.daowen.com)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交易原则,出卖人对标的的质量、数量等基本信息负有告知义务,尤其是在合同成立时,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的,更应当提前告知买受人,而不能将风险转嫁给承运人或者买受人,否则将会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

自测小题

选择:甲公司和一工厂订立了买卖合同,由于甲公司压缩了交货时间,便主动减轻了工厂对货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谁料,收到货后,甲公司发现货物存在严重瑕疵,便派人与工厂交涉。之后,工厂承认货物存在瑕疵是因自己的重大过失所致,但其基于买卖合同的约定主张减轻责任。该工厂的主张是否能得到支持?[11]( )

A.工厂可以基于买卖合同的约定主张减轻责任

B.工厂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无权主张减轻责任

C.货物瑕疵并非由工厂故意造成,工厂无须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