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可以收回标的物吗?
案例实录
艾某托朋友从某商城买回一台冰箱。购买时,由于是熟人关系,该商城承诺,让艾某先付1000元押金,如果半个月内没有质量问题,再支付余款,当然,在此期间内,所有权仍归商城。艾某及其朋友都同意了商城的提议,艾某用了两周后,冰箱也没有出现任何问题,因此,商城要求艾某付清余款,此时,艾某因为父母反对,一直拒绝付款。请问,商城可以收回冰箱吗?
律师分析
本案中,艾某在实施购买行为前,已和卖方达成协议,支付了定金,半个月内没有出现问题就支付剩余价款,取得冰箱所有权,但是后来艾某拒绝支付余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艾某未按约定支付款项,所以,商城索要冰箱是合法的,同时对两周内给冰箱造成的损耗,艾某应予以相应的价值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第六百四十三条 出卖人依据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限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https://www.daowen.com)
买受人在回赎期限内没有回赎标的物,出卖人可以以合理价格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出卖所得价款扣除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买受人;不足部分由买受人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
在卖方保留商品所有权的情况下,买方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卖方有权收回该物品;买方对物品的损耗承担赔偿责任。
自测小题
选择:所有权保留买卖中,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买受人出现以下哪些情形,造成出卖人损害的,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9]?( )
A.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B.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C.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