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调解机制的特点

(二)多元调解机制的特点

调解与诉讼是化解纠纷的不同方式,各有特点。相较于诉讼,调解所花费的时间更短。如果双方选择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从开始调解到解决纠纷可能只需要一两周的时间,中间省去了当事人到法院开庭的环节,而且双方可以直接针对争议焦点进行调解。同时,为了保证时效性,法院通常也规定了调解员调解一个案件的时限。参考北京互联网法院的调解员管理办法,调解员应当在收到案件的5日内开展工作,30日内完成调解工作。在30日内无法调解成功的案件,调解员需要及时反馈;针对调解期限届满,但仍有调解可能的案件,经过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可以延长调解期限至60日。60日内调解不成的案件需要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办理完结,案件不得超期未完结。这样来看,对于大部分当事人而言,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相比诉讼方式具有更大的时间优势。

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也可以避免当事人承担败诉的风险,对于个人企业的信誉等方面较为有利。如今的社会是信用社会和透明社会,个人和企业的信用状况都可以查询到,所以任何个人或企业都不愿意成为生效判决中的承担责任方,而如果采取调解方式解决问题,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谅解,就不需要法院出具判决书,也就避免了这种风险,这对发展中的企业较为有利。

同时,相较于诉讼,调解无论是形式上还是结果上,都更为灵活。在调解的过程中,调解员既可以单方面去做原告或被告的工作,也可以协调双方一起讨论调解方案,可以灵活运用多种沟通形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而不需要局限于庭审中的固定流程。调解建立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由调解员提出一个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在调解中作出的自认,不会影响其后续参加诉讼的实际权利,这也有利于双方直面争议焦点,尽快达成一致。调解的结果既可以超过诉讼请求,也可以少于诉讼请求,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即可。调解的结案方式,既可以是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也可以是原告方直接撤回起诉。(https://www.daowen.com)

调解工作贯穿于整个诉讼活动的始终,如果调解员在诉前的调解没有成功,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法官仍然可以组织调解,当事人也可以主动申请法官主持调解工作。但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没有调解意愿或者调解基础,可以选择不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