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调解包括哪些调解力量?

(一)多元调解包括哪些调解力量?

调解和诉讼都是解决纠纷的方式,不同类型的纠纷适合不同的解决方式。对于调解来说,更适合解决的是基本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例如民事侵权中,双方当事人对于存在侵权行为的事实都认可,仅对赔偿方案存在争议。此类案件仅需要双方对调解金额达成一致,更加适合适用调解方式解决而不是诉讼方式。如果案件基本事实不清,法律关系复杂,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争议较大,那么可能更适合适用诉讼方式解决。具体从案件类型来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买卖租赁合同纠纷等案件都可以适用多元调解。

调解工作是非常考验耐心细心的工作,调解员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案件调解进展,因此对调解员的聘任和培训至关重要。担任调解员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人民调解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我国目前多元调解的调解力量中,既包括人民调解员,也包括各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北京法院将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的90多家会员单位吸纳为法院特邀调解组织,针对各行业的类型化纠纷进行诉前调解;同时积极开展律师调解工作,联合司法局、律师协会选派一些优秀律师进入法院开展调解工作,充分发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作用;另外还与相关政府部门建立沟通机制,针对部分与行政管理相关的类型案件,协同行政机关开展调解,以促成纠纷的快速解决。(https://www.daowen.com)

同时,法院内部加强了对常驻调解员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常驻调解员的作用,目前法院通常采取“1+N”的模式,将常驻调解员编入速裁法官团队,由速裁法官统一分配工作,指导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这样不仅可以极大提高调解员的法律专业水平,进而提升工作质效,还能提高整个速裁团队的工作效率,增加结案量。在政府组织开展调解员培训之外,法院系统也统一建立了调解员培训机制,提升各类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并通过信息网络技术,推动开展线上调解工作,进一步减轻当事人负担,缩短调解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