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的合理使用情形

(五)肖像权的合理使用情形

尽管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肖像权合理使用的法定事由,但是任何一项权利的使用都是有界限的,与公民形象密切相关的肖像权也不例外。在何种情形下,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以下情形可作为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必须是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且使用目的限定在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和科学研究四项中,四项使用目的都与营利无关,且使用的范围也较小,不会对肖像权人造成影响。以课堂教学使用他人肖像为例,课堂教学的传播范围较有限,使用目的是说明某一问题,不会使肖像权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更不会损害肖像权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如果这样无害的使用也需要经过肖像权人的许可,那么课堂教学活动将变得束手束脚。

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在实施新闻报道时,有时会不可避免地用到当事人的肖像,在此种情形下使用当事人的肖像,是为了实现新闻自由,不会损害当事人的人格利益。如本案中时事新闻报道的主题是竞拍选房卡,必然会涉及拍卖会的画面、拍得选房卡客户张阿姨的画面,故构成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如公安机关在网上、报刊上发布的通缉令,一般包含人物面部肖像,是为了履行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职责,显然无须经过肖像权人同意。

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在该种情形下,人物处于公共环境中,二者无法剥离。在展示公共环境的同时,必然会出现人物的肖像。如展示春运的候车室,画面中出现了多位人物的肖像。为了说明春运期间候车室的繁忙,不可避免地在画面中展现候车室内众多的人物,人物与候车室紧密结合,无法分割。此外,在人潮涌动的候车室,事先获得多位肖像权人的允许显然是不切实际的。

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这是该条规定的兜底条款。如某位老人在街头走失,家人为了寻找他,在路边张贴寻人启事,寻人启事中使用了老人的肖像照片。在这种情形下,使用老人的肖像是善意的,是为了维护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构成合理使用。

《民法典》对肖像权合理使用的探索是值得肯定的。在当今社会,人们越来越重视对自身人格权益的保护,但不可否认的是,权利的行使是有边界的,在必要的时候,人格权应让位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一原则映射到肖像权保护上,就产生了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即在某些情形下,无须经肖像权人同意即可使用其肖像。

介绍过肖像权合理使用的理论后,我们再回到本案。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本质在于违背肖像权人的意志,即其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均是私人或者均代表私人利益的场合,如果使用肖像的行为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或肖像权人本人利益等合理使用的范畴,则该行为受法律保护。报社的新闻报道是在履行其实现公众知情权和正当舆论监督的社会职能,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合理使用。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涉案报道的文字和图片属于时事新闻,是向社会不特定多数受众及时进行消息传播和信息传递的行为结果。在新闻报道中不可避免地使用了张阿姨的肖像,是为了履行新闻的社会职能。

因此,在时事新闻报道中,不可避免需要使用肖像的情形下,可以不经过肖像权人同意,这就是新闻报道中的肖像权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