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生活安宁与隐私权的“前世今生”
2026年07月27日
(一)私人
生活安宁与隐私权的“前世今生”
如前所述,我国《民法典》将“私人生活安宁”归于隐私权范畴,侵犯他人生活安宁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隐私权侵权。但需要注意的是,安宁权本身的属性,曾经与我国传统的隐私权概念有不小的差异。比如,在老李的案件中,途途公司的误登号码行为侵犯了老李的安宁利益,却未侵犯其隐私权,这是为什么呢?这是由于在《民法典》施行前,安宁利益与我国彼时立法规范所涉及的隐私权存在差异,二者在侵权责任性质、目的、构成要件、抗辩事由等方面均有不同。隐私权强调自然人的“隐私”利益,主要指私人秘密不受非法刺探、披露,而“安宁”利益主要涉及自然人享有的安稳宁静、不受骚扰的私人生活状态。侵害安宁利益不一定以公开的方式进行,也不一定涉及“秘密”的问题,其主要反映的是一种侵扰性介入,引发权利人不安,可能通过偷窥、尾随、跟踪、窃听、刺探、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错误性告知以及不可量物侵扰等方式展开。
侵害自然人安宁利益的情形不乏其例,在具体案例中难免会与隐私权有密切联系甚至发生重合、交叉,例如在泄露个人信息的情形下,行为人非法收集他人信息后不断通过电话、垃圾短信骚扰他人,既非法公开了他人的隐私,也影响了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民法典》明确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范畴,并采取列举方式规定了对私人生活安宁的侵扰行为,即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这反映了隐私权保护不断加强的过程。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例隐私权侵权案件中,某网络热播剧制作方在黄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其实名购买的手机号码,作为剧中角色的手机号码并公开在网络上,导致黄某频繁接到陌生电话和微信好友验证通知,使其私人生活安宁被侵扰,超出了合理容忍的限度,法院依法认定制作方构成隐私权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