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生活安宁与个人信息保护

(二)私人 生活安宁与 个人信息保护

现实中,侵犯他人生活安宁的行为,往往还伴随着对自然人个人信息的侵害,网络安宁利益与个人信息利益彼此交织:一是收集个人信息行为本身可能侵害他人网络安宁;二是使用收集的网络信息时,可能侵害他人网络安宁。司法实践中,曾有网络用户因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其知情和选择,利用Cookie技术记录、跟踪和抓取其搜索的关键词,对其所浏览网页进行广告投放,将自己的兴趣爱好、生活学习工作特点等显露于相关网站,影响了自己的正常工作和生活,而向法院提起诉讼。

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既包括与个人网上活动及行为相关的、反映个人身份特征、可以直接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婚姻、家庭、民族、职业、住址、教育程度、健康状况、行踪信息、个人经历、社会活动、电子邮箱、银行信用卡交易账号等,也包括可以与其他信息结合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个人网络活动,如网上搜索及通信记录等信息。[21]网络环境下,资源的利用价值与现实生活中不完全相同,比如个人的购物偏好,在现实生活中不一定有现实意义,但在网络环境下经整理加工后形成的数据资料具有经济价值,可以为电子商务平台以及其他营利主体提供有关网民的购买能力、兴趣偏好、职业收入等参考信息,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市场经营主体可以有的放矢地推送商品及服务信息。如果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第三方支付平台、快递公司等相关主体对其收集到的个人信息未尽保密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泄露网络用户个人信息,严重侵扰消费者私生活安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