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本主义与意思自治的平衡
目前我国城乡居民的消费水平正由温饱型向享受型过渡,随着物质文明的进步和经济格局的转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然包含着对精神安宁和个人全面发展的追求。对私人生活安宁的法律保护,旨在维护个体存在空间的自由、安全与宁静,以保证人人享有美好人生的基本尊严和最低限度福利,即“不被打扰、无须畏惧”。其着眼于个体在社会关系中的和谐、平衡发展,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只有满足人的主体性价值追求,才能实现社会文明的发展创造要求。现代民法的人文关怀正体现为对人的精神层面的关注,使人享有良好的生存状态和精神状态。但是,以人文关怀构建民法的价值理念并非意味着要否定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的价值理念,二者相互弥补、相得益彰。这体现在安宁利益保护层面,便是要求既保障公民通信环境、生活环境免受侵扰,又尊重网络现实规律和意思自治。2012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这就意味着,网络用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放弃自己享有的网络个人信息利益和安宁利益,但前提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尽到了明示的义务,也就是使网络用户真正知情。这时,如果网络用户为了获取更加精准的商业推送和推荐信息,选择同意放弃部分权益,只要符合意思自治原则,法律便予以承认,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可以相应免责。(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