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见担保方式

二、常见担保方式

(一)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保证人承担的责任的不同,保证可以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

(二)房地产抵押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我国,房地产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抵押中实行房产和地产不分离的原则。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抵押;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也应当将抵押时该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除了现房可以抵押外,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建筑物也可以抵押。

房地产抵押必须办理登记。当事人在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后,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等相关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三)动产抵押

动产抵押,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予以变价出售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1.可以抵押的动产范围

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即动产是土地和其定着物以外的物,如机器、交通工具、原材料、农产品、林产品等。

《物权法》和《担保法》规定可以抵押的动产有: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交通运输工具具体是指民用航空器、船舶、车辆等。

《物权法》首次明确规定,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可以设置抵押。

2.不得抵押的动产

禁止用以抵押的动产主要有:

(1)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备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但是,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备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的债务设定抵押,但不能为第三人的债务设定抵押。

(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3)依法被法院或者工商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和被海关部门监管的动产。

3.动产抵押登记

动产抵押需要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机关。根据工商总局颁发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动产抵押由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当事人申请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所需的文件。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四)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属于一种权利质押,出质人以其所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照约定就股权折价受偿,或将该股权出售而就其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股权为质物。

股权质押需要登记。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