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2026年01月15日
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对应收账款的定义和范围进行了权威界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还对应收账款的范围进行了列举式的规定,规定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https://www.daowen.com)
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5.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尽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仅是在应收账款质押情况下对应收账款所作的定义,但是除质押之外的其他应收账款融资也主要基于上述范围内的应收账款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