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担保方式
2026年01月15日
一、法定担保方式
我国法律规定的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当事人在为合法的债权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这五种担保,而不能创设新的担保形式。
(一)保证
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二)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不转移占有的情况下,以其确定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留置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可以产生留置的合同中,债权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量的金钱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