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不得制作、发布、传播侵害儿童
个人信息
安全的信息
1.相关规定
根据《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第4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侵害儿童个人信息安全的信息。
2.理解适用
在网络环境中,儿童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如被网络公开发布和传播,特别是被大量转发的情况下,因网络传播速度快、辐射范围广和影响大等特点,可能会对儿童个人信息主体产生广泛的影响,造成更加严重的侵害后果。因此,《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新增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侵害儿童个人信息安全的信息”的要求,也就意味着任何主体如果制作、发布、传播侵害儿童个人信息安全的信息,都会面临相应的违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