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 工作规则》的通知

(2020年12月30日 国环规法规〔20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相关生态环境标准项目承担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要求,进一步规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我部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制定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现予印发。

该工作规则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环规科技〔2017〕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是指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国家生态环境基础标准和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以下简称质量标准)包括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水环境质量标准、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核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

国家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以下简称风险管控标准)包括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风险管控标准。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排放标准)包括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环境噪声排放控制标准、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等。

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包括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生态环境监测仪器及系统技术要求、生态环境标准样品等。

国家生态环境基础标准包括生态环境标准制订技术导则,生态环境通用术语、图形符号、编码、代号(代码)及其相应的编制规则等。

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核与辐射安全、声与振动、自然生态、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的管理技术指南、导则、规程、规范等。

第三条 本规则规定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程序、内容、时限和其他要求,适用于标准制修订工作全过程的管理。

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工作按照《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技术规范》(HJ173)的规定执行。

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相关标准以及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条 本规则规定了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标准制修订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归口业务司局、标准管理技术支持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标准出版单位在标准制修订工作中的主要责任。

第五条 标准制修订工作以合法合规、体系协调、质量优先、分工协作为基本原则。

第二章 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和各方主要责任

第六条 标准制修订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项目计划的初步方案。

(二)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经费,形成项目计划。

(三)下达项目计划任务。

(四)项目承担单位成立编制组,编制开题论证报告

(五)项目开题论证,确定技术路线和工作方案。

(六)编制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七)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进行技术审查。

(八)公布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稿,向有关单位及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九)汇总处理意见,编制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

(十)对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进行技术审查。

(十一)编制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

(十二)对标准进行行政审查;质量标准、风险管控标准和排放标准的行政审查包括司务会、部长专题会和部常务会审议;其他标准行政审查主要为司务会审议,必要时应经部长专题会、部常务会审议。

(十三)标准批准(编号)、发布。

(十四)标准正式文本出版。

(十五)项目文件材料归档。

(十六)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证书(以下简称标准工作证书)发放。

(十七)标准宣传、培训。

标准制修订工作流程图见附1。

第七条 在生态环境管理急需的情况下,标准修改单以及除质量标准、风险管控标准、排放标准以外的其他标准(以下简称其他标准),由归口业务司局对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在材料齐备、体例格式及表述规范、与现有标准体系协调一致的基础上,可通过绿色通道方式立项。归口业务司以签报方式提出绿色通道项目立项建议,并附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表(见附2)、标准草案及编制说明,会签法规与标准司,报主管归口业务司局的部领导和主管标准工作的部领导批准后,开展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绿色通道项目可直接从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环节开始。

第八条 法规与标准司为标准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标准制修订基础性、综合性、协调性工作,以及标准实施评估工作,其主要责任为:

(一)制订生态环境标准相关管理办法。

(二)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标准基础理论研究,组织制订生态环境基础标准。

(三)组织开展质量标准、风险管控标准和排放标准的体系设计与维护工作。

(四)负责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协调事宜,办理世界贸易组织技术壁垒协议(WTO/TBT)通报事宜,负责与国际技术法规或标准相关机构进行标准的协调和沟通等。

(五)会同归口业务司局制定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下达项目计划任务,负责项目计划调整及重大事项协调。

(六)对质量标准、风险管控标准和排放标准项目,负责审查其合法合规性、体系协调性和规范完整性;对其他标准项目,负责审查其合法合规性。

(七)对质量标准、风险管控标准和排放标准项目,与归口业务司局共同组织送审稿技术审查会,负责提请部常务会审议。

(八)跟踪、汇总、调度和通报归口业务司局项目进展及完成情况;会同归口业务司局对其提出的项目撤销或终止申请,组织论证与报批。

(九)按照责任分工组织收集提交相关项目文件归档材料;办理标准批准(编号)、发布、工作证书发放事宜,择优确定标准出版单位。

(十)会同归口业务司局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标准实施评估工作。

(十一)会同归口业务司局组织建立和维护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专家库。

(十二)会同归口业务司局组织开展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培训。

(十三)指导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开展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备案。

第九条 归口业务司局作为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标准制修订项目实施,指导和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开展工作,其主要责任为:

(一)组织提出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建议和绿色通道项目立项建议。

(二)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计划任务书、任务合同书。

(三)负责审查项目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开题论证报告或标准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对标准工作程序的合规性、标准体系的协调性负责。

(四)按计划任务书进度要求,组织归口管理项目的技术审查和司务会审议;对于质量标准、风险管控标准和排放标准,会同法规与标准司组织送审稿技术审查会,负责提请部长专题会审议;对于其他标准,必要时负责提请部长专题会、部常务会审议;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工作进展及完成情况;确有必要时,提出项目撤销或终止申请,经论证批准后,负责组织结题。

(五)会同宣传教育司开展标准的宣传解读。

(六)负责标准交付出版及标准文本电子版的网络发布事宜。

(七)按照责任分工组织收集提交相关项目文件归档材料。

(八)负责标准咨询、解释工作。

(九)与法规与标准司共同组织开展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实施评估与培训工作。

(十)与法规与标准司共同组织建立和维护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专家库。

(十一)负责对征求意见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回复意见。

归口业务司局委托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的标准,立项和发布前需经归口业务司局审查同意,必要时发布前需提请部长专题会审议。

第十条 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以下简称标准所)为主要的标准管理技术支持单位(以下简称技术支持单位),组织开展标准研究性、协助性、服务性工作,其主要责任为:

(一)协助制订标准相关管理办法。

(二)开展标准基础理论研究,承担生态环境基础标准制修订工作。

(三)开展生态环境标准实施评估方法研究和标准实施评估工作。

(四)承担质量标准、风险管控标准和排放标准体系设计和维护工作;受归口业务司局委托开展其他标准体系设计和维护工作。

(五)协助办理世界贸易组织技术壁垒协议(WTO/TBT)通报事宜,协助与国际技术法规或标准相关机构进行标准的协调和沟通等。

(六)协助提出标准项目立项建议、编制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

(七)受归口业务司局委托协助开展项目承担单位评审工作;协助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任务合同书。

(八)协助组织标准开题论证会、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会、送审稿技术审查会。

(九)协助审查标准项目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标准工作程序的合规性。其中,对质量标准、风险管控标准和排放标准,协助审查标准的体系协调性和标准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对其他标准,受归口业务司局委托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十)负责维护、更新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协助跟踪、检查和督促项目进展及完成情况。

(十一)协助对申请撤销或终止的项目组织专家论证;对经批准同意撤销或终止的项目,协助组织结题。

(十二)协助办理项目文件材料归档事宜。

(十三)协助建立和维护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专家库。

(十四)协助开展标准的宣传解读、培训、咨询、解释工作。

(十五)面向社会开展标准培训工作,提供标准相关技术咨询服务。

(十六)协助指导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及开展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备案。

其他技术支持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标准制修订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申请和实施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责任为:

(一)根据项目需要,按计划任务书和任务合同书的要求,为项目开展创造有利条件,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期完成任务。

(二)对标准编制组拟提交的开题论证报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及相应编制说明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正式行文报送归口业务司局,抄送技术支持单位。

(三)严格按照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管理项目经费,并配合相关审计及经费检查等工作。

(四)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因项目负责人工作变动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不能继续承担项目任务,需调整项目负责人或计划任务时,应及时向归口业务司局报告,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五)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项目法人变更,应及时向归口业务司局报告,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由更改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计划的实施主体,其主要责任为:

(一)根据项目要求,组建编制组,组织开展标准编制工作。

(二)编制标准开题论证报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及相应编制说明和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

(三)汇总、处理各有关方对标准提出的意见。

(四)协助标准出版单位解决出版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五)配合开展标准的归档、宣传解读、培训、咨询、解释工作,以及相关标准的实施评估工作。

(六)参加生态环境部组织的有关标准的工作会、培训会和研讨会,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技术材料。

第十三条 标准出版单位的主要责任为:

(一)按标准格式、形式和时限要求,出版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各类标准。

(二)承担标准发布稿的排版、校对、印刷、发行,以及正式出版标准文本电子版的编辑、制作工作。

(三)在项目承担单位的协助下,解决标准出版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第三章 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 项目计划是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依据,标准制修订工作应严格按照计划规范、有序地进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在基础成熟、条件具备并且已有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的情况下,可列入项目计划: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等需要的;

(二)健全和完善标准体系,适应社会、经济、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的;

(三)生态环境执法和管理工作需要的;

(四)标准实施评估提出明确建议的。

第十五条 归口业务司局提出项目立项建议(见附2),并对质量标准、风险管控标准和排放标准项目立项建议的必要性和条件成熟性负责,对其他标准项目立项建议的必要性、体系协调性和条件成熟性负责。

法规与标准司确定项目计划的初步方案。对拟立项的质量标准、风险管控标准和排放标准项目的体系协调性负责。若归口业务司局对该立项计划的初步方案存有重大异议,法规与标准司应报请部长专题会协调确定。

标准所协助对质量标准、风险管控标准和排放标准项目的立项建议开展查重、筛选工作,协助审查立项建议的必要性、体系协调性和条件成熟性;对其他标准项目的立项建议,受归口业务司局委托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归口业务司局负责以申报(申报表见附3)、评审等方式,组织确定项目承担单位。需要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科研、管理工作背景和技术能力,熟悉国家生态环境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具备独立的银行账户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同一法人单位不得有2个及以上团队申报同一项目。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为相关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科研机构或者高等院校等。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或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具备开展标准研究工作所需的条件。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申报前确定协作事宜,明确协作单位的名称、分工和协作经费比例等事项。

协作单位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5家,且协作单位不得与项目存在直接利益关系。协作经费分配应符合相关经费管理规定。一经申报,项目承担单位、协作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协作单位的任务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更改。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项目的协作单位不能作为方法验证单位。

同一单位(生态环境部所属正司级单位以二级单位计)不得既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又作为其他单位的协作单位申报同一项目;也不能同时作为2家及以上单位的协作单位申报同一项目。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承担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开拓创新能力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项目负责人过去三年没有标准工作不良记录。

申报书中列出的申报人员不得同时申报3项及以上的项目。承担2项及以上在研项目(含标准实施评估项目,已通过司务会审议项目不计在内)的负责人,原则上不得牵头申报新项目。承担或参与5项及以上在研项目(含标准实施评估项目,已通过司务会审议项目不计在内)的人员,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行政审查有明确暂缓或暂停等工作要求的项目除外。

确定项目负责人时,应综合考虑其正在开展的标准制修订工作进展情况和以往标准制修订任务完成情况。

第二十一条 归口业务司局以评审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时,应成立专家组,评审内容包括:

(一)申报单位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拟任项目负责人情况。

(三)开展标准工作的能力(人员、资质、仪器设备、管理水平等)。

(四)从事标准工作的经历与业绩

(五)对项目的理解及国内外相关情况了解程度。

(六)提出的标准制修订技术路线可行性。

(七)完成项目工作的基础。

(八)申报经费总额和分配方案的合理性。

(九)其他影响标准项目工作的因素。以其他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法规与标准司依据归口业务司局年度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执行情况,确定归口业务司局下一年度的标准制修订经费额度。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额度根据项目工作范围、工作量、已有工作基础、预算控制规模及财务管理规定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四条 项目工作周期为从下达项目计划起至提交标准报批稿止。质量标准、风险管控标准和排放标准的工作周期原则上为3年;其他标准为2年,个别重大项目可适当延长,但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五条 部门预算确定后,法规与标准司形成年度项目计划,并正式下达开展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接到通知后,在15个工作日内填写完成计划任务书(含承诺函,见附4)和任务合同书,细化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归口业务司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后,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计划任务书和任务合同书。需要申报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项目,由法规与标准司适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计划。

第二十六条 标准编制过程中由于客观因素需要变更(含增加或减少)项目承担单位或协作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协作单位的任务负责人以及调整编制进度时,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协作单位向归口业务司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变更。

归口业务司局应出具同意变更的函,明确调整后的编制进度、相关单位协商同意后的经费变更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标准制修订工作应严格按项目计划进行,原则上不能撤销或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项目撤销或终止:

(一)标准内容适合以技术政策、管理文件形式发布,或已经以技术政策、管理文件形式发布;

(二)标准内容已纳入发布或拟发布的其他标准;

(三)标准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国际履约产生冲突,或者缺乏上位法依据;

(四)标准适用对象发生重大变化,标准实施作用不大;

(五)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现有条件无法支撑标准继续制订;

(六)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不再需要制订生态环境标准;

(七)其他不应或不宜制订发布生态环境标准的情形。

归口业务司局经报分管部领导同意后,向法规与标准司提出撤销或终止计划申请,法规与标准司会同归口业务司局组织专家论证,论证结果报分管标准的部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项目经费尚未发生实际支出的方可申请撤销,否则仅可申请终止。

第二十八条 申请撤销或终止的项目,原则上5年内不再立项。归口业务司局应在分管标准的部领导批准同意撤销或终止项目计划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止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结题验收工作应按照《环境保护部部门预算项目验收管理细则(试行)》(环办〔2013〕25号)的要求进行。对首次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进行整改,归口业务司局在首次结题验收会后30个工作日内再次组织结题验收,仍未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在2年内、项目负责人在3年内不得承担或参与标准制修订项目。

撤销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60个工作日内退回项目全部经费;终止项目通过结题验收且经费尚有结余的,退回结余经费,2次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退回项目全部经费。生态环境部直属单位应按要求将退回经费直接上交国库,其他单位应退至标准项目主承担单位后上交国库。

第四章 成立标准编制组和开题论证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接到项目计划任务后应成立标准编制组,项目负责人应担任编制组组长。承担单位应在4个月内编制完成开题论证报告和标准草案(见附5),报送归口业务司局并抄送技术支持单位。

第三十条 技术支持单位应在收到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报归口业务司局,同时返回项目承担单位。审查中遇有重大问题的,须将审查意见报归口业务司局审核同意后,返回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标准开题论证相关材料,并在20个工作日内再次报送归口业务司局并抄送技术支持单位。

第三十一条 归口业务司局组织召开项目开题论证会,对开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审查内容见附6)。论证会专家组由与标准内容相关的生态环境管理、所属行业、污染治理、生态环境监测、法律与经济等方面的9名及以上专家组成,原则上应有三分之一及以上为标准专家库专家。

论证结果由专家组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结果记作“通过”“不通过”和“弃权”,需85%以上的专家表决“通过”方为通过论证。专家组形成论证意见(见附7),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未通过审查的标准,项目承担单位须在20个工作日内再次提请开题论证。

第五章 编制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

第三十二条 标准编制组应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见附8)。制订的标准将取代现行标准或现行标准中部分规定的,应在标准中明确标准之间的替代关系。

第三十三条 在质量标准制修订工作中,应对国内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收集有关监测数据和生态环境基准研究成果,对比分析其他国家的质量标准,并对编制的质量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合规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和说明。风险管控标准的编制要求可参照质量标准。

第三十四条 固定污染源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分别按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945.1)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945.2)的规定开展制修订工作。

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应按照《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168)的规定开展制修订工作。

其他有相应标准制订技术导则的,应按照技术导则的规定开展制修订工作。

第三十五条 标准的技术内容应具有普遍适用性和通用性。标准涉及的技术原则上应是通用技术,涉及的产品应已商品化并有2家及以上非利益共同体的供应商。不得利用标准为企业做宣传或推销。标准中不得规定采用特定企业的技术、产品和服务,不得出现特定企业的商标名称,原则上不得采用专利技术和配方不公开的试剂。

第三十六条 工作周期为2年或3年的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分别在接到项目计划任务后14个月或18个月内编制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报送归口业务司局并抄送技术支持单位。

第三十七条 技术支持单位应在收到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报归口业务司局,同时返回项目承担单位。审查中遇有重大问题的,须将审查意见报归口业务司局审核同意后,返回项目承担单位。

对质量标准、风险管控标准和排放标准项目,归口业务司局除审查项目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外,应重点审查标准的体系协调性、控制项目的全面性、排放限值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的保障性,以及与产业发展的协调性和技术经济可行性等。技术支持单位应协助归口业务司局做好审查工作。

对其他标准项目,技术支持单位应协助归口业务司局审查项目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受归口业务司局委托,还应协助审查标准的体系协调性、作用定位准确性、技术方法水平和可靠性,以及实施条件可行性等。

有标准制订技术导则的,应按其规定进行审查。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标准征求意见材料,并在30个工作日内再次报送。

第三十八条 归口业务司局主持召开标准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会(审查内容见附6)。审查会专家组由与标准内容相关的生态环境管理、所属行业、污染治理、生态环境监测、法律与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质量标准、风险管控标准、排放标准和生态环境基础标准的审查会专家数量不少于11人,其他标准的审查会专家数量不少于9人,原则上应有三分之一及以上为标准专家库专家。

质量标准、风险管控标准、排放标准和生态环境基础标准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结果由专家组组长综合各专家的意见确定,明确是否同意公开征求意见。其他标准审查结果由专家组成员记名投票表决(表决方式及结果统计与开题论证阶段相同,见第三十一条)。专家组就标准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形成审查意见(见附7),并由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未通过审查的标准,项目承担单位须在45个工作日内再次提请审查。

第三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形成公开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报送归口业务司局并抄送技术支持单位。技术支持单位应在收到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报归口业务司局,同时返回项目承担单位。归口业务司局对符合要求的标准办理公开征求意见事宜。

标准公开征求意见采取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函(须写明项目编号)形式,面向社会公众、企业、行业协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地方生态环境厅(局)等有关单位及生态环境部各有关司局征求意见。必要时召开企业、行业协会、地方生态环境厅(局)等代表座谈会。未经立项审批的标准不得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1至2个月,重大标准可以多次征求意见,必要时可召开听证会或座谈会。若征求意见结束后1年内未进行送审稿技术审查或2年内未发布的,应重新公开征求意见。

归口业务司局负责收集公开征求意见复函并归档。

内容涉及对进口产品、货物或服务实行管制的标准,应按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WTO/TBT)和国家出版的《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有关规定,办理向WTO成员国通报和相关事宜。归口业务司局组织填写WTO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表(见附9),送法规与标准司办理。

第六章 编制送审稿和技术审查

第四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征求意见工作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汇总处理各类反馈意见(见附10),编制完成标准送审稿和编制说明,报送归口业务司局并抄送技术支持单位。

第四十一条 技术支持单位应在收到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报归口业务司局,同时返回项目承担单位。审查中遇有重大问题的,须将审查意见报归口业务司局审核同意后,返回项目承担单位。

审查要求参照对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审查。此外,还应审查公开征求意见汇总与回复处理是否全面、合理。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标准送审稿材料,并在30个工作日内再次报送。

第四十二条 对质量标准、风险管控标准、排放标准项目,由归口业务司局会同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召开送审稿技术审查会;对其他标准项目,由归口业务司局组织召开送审稿技术审查会(审查内容见附6)。审查会专家组由与标准内容相关的生态环境管理、所属行业、污染治理、生态环境监测、法律与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质量标准、风险管控标准、排放标准和生态环境基础标准的审查会专家数量不少于11人,其他标准的审查会专家数量不少于9人,原则上应有三分之一及以上为标准专家库专家。

质量标准、风险管控标准、排放标准和生态环境基础标准送审稿技术审查结果由专家组组长综合各专家的意见确定,明确是否通过技术审查,并就标准对生态环境管理的适用性、标准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和标准实施所具备的条件和存在的问题给出明确意见。其他标准审查结果由专家组成员记名投票表决(表决方式及结果统计与开题论证阶段相同,见第三十一条)。专家组形成技术审查意见(见附7),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未通过审查的标准,项目承担单位须在45个工作日内再次提请审查。

第七章 编制报批稿和报批

第四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送审稿技术审查会后的3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报批说明,报送归口业务司局并抄送技术支持单位。标准报批说明应简要叙述标准制修订工作过程、确定标准主要技术内容的依据、方法和程序,以及公开征求意见和送审稿技术审查意见情况,质量标准、风险管控标准和排放标准还应包括标准实施成本和效益分析、达标可行性分析、国内外相关标准对比分析等内容。

归口业务司局应制定配套的标准实施工作方案(见附11),明确质量标准、风险管控标准和排放标准实施需要配套的污染防治、监测、执法等方面的指南、标准、规范及相关制修订计划,以及标准宣传培训方案,确保标准有效实施。

第四十四条 技术支持单位应在收到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报归口业务司局,同时返回项目承担单位。审查中遇有重大问题的,须将审查意见报归口业务司局审核同意后,返回项目承担单位。

审查要求参照对标准送审稿的审查。此外,还应审查送审稿技术审查意见落实情况。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标准报批材料,并在20个工作日内再次报送。归口业务司局对符合要求的标准,办理行政审查事宜。

第八章 标准的行政审查和批准、发布

第四十五条 归口业务司局组织对质量标准、风险管控标准、排放标准的司务会审议。若有重大调整意见,应重新公开征求意见并召开标准送审稿技术审查会。

通过司务会审议后,由归口业务司局提请部长专题会审议,并将拟提请部常务会审议的报批材料转法规与标准司。法规与标准司审核报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合法合规性和体系协调性,以及标准实施工作方案的全面性和可行性,并将审核合格的材料提请部常务会审议。

归口业务司局向部常务会汇报标准编制过程、技术内容、公开征求意见处理情况、标准送审稿技术审查意见和部长专题会审议意见等落实情况,法规与标准司汇报材料完整性与规范性、标准内容合法合规性、体系协调性,以及标准实施工作方案的全面性和可行性意见。

通过部常务会审议的质量标准、风险管控标准、排放标准,归口业务司局须向法规与标准司提交按照部常务会审议意见修改完善的标准发布稿,由法规与标准司起草发布公告,办理标准发布事宜。

第四十六条 归口业务司局组织对其他标准的司务会审议。若有重大调整意见,应重新公开征求意见并召开标准送审稿技术审查会。

通过司务会审议后,由归口业务司局起草发布公告,会签法规与标准司,办理标准发布事宜。影响重大的标准,归口业务司局应提请部长专题会审议;必要时提请部常务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质量标准、风险管控标准、排放标准的发布公告,由生态环境部批准后,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签、编号后公布。其他标准的发布公告,经部领导批准后,法规与标准司予以编号,由办公厅发布。

各类标准中,均不署起草人员姓名。

标准发布公告及标准文本在生态环境部政府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打印。

第四十八条 标准发布后,归口业务司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标准发布稿交付标准出版单位。

标准出版单位应在收到标准发布稿后20个工作日内排版完成校印稿,并联系项目负责人进行校对。项目负责人应在收到校印稿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校对工作,并将校对稿反馈给标准出版单位。标准出版单位应在收到校对稿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准出版工作,并在完成标准出版工作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归口业务司局提交正式出版的标准文本电子版。

归口业务司局应在收到正式出版的标准文本电子版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其替换生态环境部政府网站上的标准发布稿。

第九章 标准归档、工作证书发放

第四十九条 标准项目负责人应在标准制修订各环节(开题论证、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技术审查和司务会、部长专题会、部常务会审议)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项目归档文件材料(见附12)一式2份,分别提交归口业务司局和标准所归档(只有1份原件时,应提交归口业务司局归档)。

归口业务司局、法规与标准司应按归档要求,根据责任分工组织收集整理项目归档文件材料(见附12),送交标准所汇总成档;待移交档案经归口业务司局审核确认无误后,移交办公厅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条 标准工作成果是职称评定、人才评选、科技奖励等评审工作的重要评价指标,标准工作证书是完成标准工作成果的证明文件。

标准正式发布后,在标准归档材料齐全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和技术支持单位应联合向法规与标准司申请办理标准工作证书。申请应写明标准编制单位和技术支持单位及相关人员姓名,并明确每人实际承担的工作内容。原则上标准编制人员名单应与项目计划任务书中相关内容一致,标准技术管理人员名单应与标准编制说明中相关内容一致。质量标准、风险管控标准、排放标准、生态环境基础标准申请工作证书的标准编制人员原则上不超过15人,其他标准原则上不超过10人;技术管理人员原则上不超过2人。

法规与标准司向归口业务司局核准单位及人员名单后,在核实标准归档文件材料齐全的基础上,受理标准工作证书办理申请,并自收到办理工作证书申请的3个月内予以发放。

第十章 标准的宣传、培训和解释

第五十一条 宣传教育司是标准宣传工作的主管部门,归口业务司局应会同宣传教育司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渠道开展标准的日常宣传,加强社会各界对标准的理解,促进标准的有效执行。

加大各类标准信息公开力度,在报纸或网络上刊发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加强公众参与,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二条 法规与标准司会同归口业务司局组织标准培训,主要培训内容为标准相关管理办法、新发布实施的质量标准、风险管控标准、排放标准和相关配套标准。归口业务司局可根据需要单独组织标准培训。

参加培训人员主要包括各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标准工作相关人员、项目负责人和编制组其他人员。

标准培训内容及教材由技术支持单位会同标准编制单位组织编写,并由技术支持单位和标准编制组主要成员进行授课讲解。

第五十三条 归口业务司局负责标准内容的法定解释和咨询解答。技术支持单位协助归口业务司局进行标准解释和咨询工作。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法规与标准司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调度,对未按任务书进度要求完成项目的归口业务司局,报部领导同意后予以通报。对未按任务书进度要求完成项目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由归口业务司局报司领导同意后予以通报。

第五十五条 归口业务司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终止其项目计划任务,并予以通报,列入标准工作不良记录名单;项目承担单位在2年内、项目负责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承担标准项目,并退回项目全部经费,生态环境部直属单位应按要求将退回经费直接上交国库,其他单位应退至标准项目主承担单位后上交国库:

(一)未按任务书进度要求开展工作又未及时向归口业务司局书面说明情况的;

(二)在开题论证会、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会、送审稿技术审查会等环节未通过再次审查的。

第五十六条 对于技术支持单位在同一审查环节提出三次审核意见后,仍达不到审核要求的项目承担单位,归口业务司局应当对项目承担单位予以通报。

第五十七条 参加标准技术审查的专家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弄虚作假,提供与事实不符的评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再次参与标准技术审查或参与标准制修订及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 标准项目经费应专款专用,标准发布后结余经费应按照财政结转结余经费管理和其他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 相关业务司局、技术支持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标准出版单位、相关审查专家等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遵守生态环境部对项目技术内容保密的有关要求。

第六十条 本规则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环规科技〔2017〕1号)同时废止。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