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筑资产经营公司与李川房屋拆迁安置纠纷上诉案
【争议焦点】拆迁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清算人是否应当协助被拆迁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裁判要旨】拆迁人根据协议负有协助被拆迁人办理拆迁置换房屋权属登记的合同义务。如果拆迁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具备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进行清算,作为拆迁人的全额出资股东和清算主体,应当继续承担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权属登记的义务。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建筑资产经营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川。
原审被告徐州市建达房产综合开发公司。
2000年12月12日徐州市建达房产综合开发公司因新建农贸市场的需要与李川签订《纺织东路农贸市场拆迁买断公房产权调换协议书》,约定:一、甲方(徐州市建达房产综合开发公司)以建工小区7-1-503室,使用面积41平方米,建筑面积63.74平方米,同乙方(李川)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调换,作定居安置。旧房交甲方拆除并收回旧料,原产权注销。协议签订后,徐州市建达房产综合开发公司将李川房屋拆除。李川将房屋差价款缴付给徐州市建达房产综合开发公司。2003年1月26日徐州市建达房产综合开发公司将徐州市泉山区建工小区7-1-503室交付给李川居住使用。至今李川未能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徐州市建达房产综合开发公司履行给其出具办理徐州市泉山区建工小区7-1-503室房屋产权的相关权属证书的义务。徐州市建达房产综合开发公司于2009年4月17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徐州市建筑资产经营公司系该公司股东。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李川与徐州市建达房产综合开发公司签订的《纺织东路农贸市场拆迁买断公房产权调换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徐州市建达房产综合开发公司应为李川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提供协助义务。徐州市建达房产综合开发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其出资人徐州市建筑资产经营公司应承担清算责任,并以清算所得承担协助义务。遂判决:(一)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徐州市建达房产综合开发公司协助李川办理徐州市泉山区建工小区7-1-503室的房地产权属登记;(二)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徐州市建筑资产经营公司对徐州市建达房产综合开发公司承担清算责任协助李川办理徐州市泉山区建工小区7-1-503室房地产权属登记。
上诉人徐州市建筑资产经营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在原审中已提供报案记录和证人证言两份证据,能够证明徐州市建达房产综合开发公司已经履行了向李川办理涉案房屋权属证书的义务,但由于李川的母亲将“房产注销证明书”拿走,导致至今无法办理权属登记,其责任在于李川,原审法院未予认定不当。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该公司的出资人有义务对公司进行清算,但并没有规定出资人有代为履行公司其他义务。
被上诉人李川答辩称:上诉人在一审的时候称对徐州市建达房产综合开发公司与李川的争议情况不清楚,现又称被上诉人母亲将“房产注销证明书”拿走,不是事实,被上诉人不能办理房产证的原因在上诉人。
原审被告徐州市建达房产综合开发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李川与徐州市建达房产综合开发公司签订的《纺织东路农贸市场拆迁买断公房产权调换协议书》合法有效,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权属登记手续是徐州市建达房产综合开发公司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因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具备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而未进行清算,徐州市建筑资产经营公司系徐州市建达房产综合开发公司的全额出资股东,为徐州市建达房产综合开发公司的清算主体,故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权属登记亦是徐州市建筑资产经营公司作为清算主体应尽的义务,原审法院判决徐州市建筑资产经营公司协助李川办理涉案房屋权属登记并无不当。上诉人徐州市建筑资产经营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