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案
概念
本罪是指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违反文物保护法规,非法出售或者私自赠送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327条的规定,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非国有单位或个人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非国有单位或个人的,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侦查。
定罪标准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国家的文物所有权。《文物保护法》第44条规定:“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全民所有制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单位收藏的文物属国家所有,禁止出卖,更勿论是赠送给非国有单位或个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收藏的文物。属于哪一级文物,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一个量刑时考虑的情节因素。出售或者私自赠送文物的对方只能是中国国内的非国有单位或者中国公民,如是国有单位,则不构成本罪,亦不能是外国组织或者个人,依《刑法》第325条规定,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构成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所谓出售,即为有偿让与,是指将馆藏文物出卖给他人。既包括以其换取金钱的典型出卖行为,亦包括以其换取其他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及报酬的非典型出卖行为。本罪中的出售或赠送的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如果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转让、出售或赠送,则不构成本罪。此外,只有将馆藏文物出售或私赠给了非国有单位或个人,才能构成本罪。如将馆藏文物出售或私赠给了国有单位,就不能以本罪论处。非国有单位,是指国有以外的所有单位,如私营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中外合作经营单位、中外合资单位、外资单位以及联营单位等。这里的个人,是指包括中国人和外国人在内的任何个人,包括共有的个人。但如果是将所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赠送给外国人(包括单位)的,应以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论处。
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只要有“非法出售”或者“非法私自赠送”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非法出售文物藏品罪”或“非法私赠文物藏品罪”,如果具有两个行为的,则构成“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违反规定而出售或赠送给他人。实际上动机可能是不同的,如拉关系、慷国家之慨、送人情等,但动机不是本罪的必要构成要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关键是这种行为是否经过法定机关的批准。如果经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就是合法行为;反之构成犯罪。《文物保护法》规定,全民所有制的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收藏的文物的调拨、交换,必须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级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须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文物。
此罪与彼罪
本罪与倒卖文物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的主体不同。前者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后者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2)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不必须要求有牟利行为,既可以出售获利,也可以是赠送行为;后者要求以牟利为目的。
证据参考标准
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单位的证据。证明是否属于依法成立并有合法经营、管理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证明单位的名称、住所地、性质、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业务范围、成立时间等证据材料,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法人设立证明、国有公司性质证明及非法人单位的身份证明、法人税务登记证明和单位代码证等。
二、证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等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在单位的任职、职责、负责权限的证明材料等。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等,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护照、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任命书、业务分工文件、委派文件、单位证明、单位规章制度等。
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犯罪行为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1.证明国有博物馆出售国家保护的馆藏文物行为的证据;2.证明国有博物馆私送国家保护馆藏文物给非国有单位行为的证据;3.证明国有博物馆私送国家保护的馆藏文物给个人行为的证据;4.证明国有图书馆出售国家保护的馆藏文物行为的证据;5.证明国有图书馆私送国家保护的馆藏文物给非国有单位行为的证据;6.证明国有图书馆私送国家保护的馆藏文物给个人行为的证据。
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https://www.daowen.com)
1.事实情节。2.法定从重情节。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可以从轻;(2)可以从轻或者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
量刑方面的证据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犯罪手段:(1)出售;(2)私赠。2.犯罪对象。3.危害结果。4.动机。5.平时表现。6.认罪态度。7.是否有前科。8.其他证据。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适用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二十七条 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15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5〕23号)
第七条 国有博物馆、图书馆以及其他国有单位,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或者管理的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以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行为,虽已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系初犯,积极退回或者协助追回文物,未造成文物损毁,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实施本解释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的行为,虽已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系初犯,积极赔偿损失,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2005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关于走私、盗窃、损毁、倒卖或者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行为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
现予公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节录)(1982年11月19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6月29日第一次修正 2002年10月28日修订 2007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 2013年6月29日第三次修正 2015年4月24日第四次修正 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六)走私文物的;
(七)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