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
概念
本罪是指盗掘具有历史、艺术、文化、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328条第1款的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应当立案。
实施盗掘行为,已损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认定为本罪的既遂,应当立案侦查。
定罪标准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管理制度。我国具有丰富的文物,其中相当部分是举世公认的珍宝。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不但造成文物的严重流失,而且使许多文物因失去保护而丧失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有的甚至造成文物的直接毁坏,因而这种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犯罪对象限于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而不包括所有的文物。所谓“文物”,是指一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献和实物。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我国的文物具体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和壁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具有重要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重要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等。所谓“古文化遗址”,是古代人类的建筑废墟以及在对自然环境改造利用后遗留下来的痕迹,如民居、村落、都城、宫殿、官署、寺庙、作坊等。如: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殷墟商文化遗址、仰韶文化遗址、龙山文化遗址、良渚文化遗址。所谓“古墓葬”,指人类古代采取一定方式对死者进行埋葬的遗迹。包括墓穴、葬具、随葬器物和墓地。我国的古墓葬分布很广,已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有55处,包括帝王陵墓古墓群和名人墓等。如果行为人盗掘的不是上述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而是其他文物的,不构成本罪。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所谓盗掘,既不同于单纯的盗窃行为,也不同于对文物的破坏行为,它是指未经国家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私自掘取行为,其行为方式有的是秘密的,有的是明火执仗公开进行掘取;有的是单个人实施,有的则多人合伙甚至聚众实施。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就已构成本罪。至于是否造成使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受到严重破坏的结果,只对确定本罪适用的法定刑有意义。在实践中,虽然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行为一般都会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造成严重破坏,但也有些行为确未使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受到严重破坏,对此不能认为不构成犯罪或只构成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能否构成本罪主体,法律无明文规定。我们认为,根据其他有关对单位犯罪的法律规定来理解,如果本罪是在单位名义组织策划下实施的,可以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宜对单位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一般具有非法占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中文物的目的。本罪能否由间接故意构成,理论上有肯定与否定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我们认为,只要行为人的盗掘行为出于故意,其对盗窃的对象是否属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文物即使是不确定的,也可以构成本罪。因而本罪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两点:(1)看其掘取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行为是故意实施的还是过失实施的,如果属于过失行为则不构成犯罪。(2)看其掘取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行为是否经过了国家文化主管部门的批准,如果属于经过批准的行为,即便在掘取过程中造成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毁坏的,一般也不构成犯罪,如果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玩忽职守罪等其他罪论处。
此罪与彼罪
一、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侵犯的客体不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管理制度和国家的财产所有权;而盗窃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前者侵犯的对象是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是不可再生物,一般是不能以金额计算的,一旦遭到破坏,损失无法挽回;后者侵犯的对象是一般的公私财物。(2)客观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违反文物保护法规,未经国家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私自挖掘古遗址、古墓葬的行为,其行为方式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的,而且不论是否窃得文物,只要实施了盗掘行为,就构成本罪。后者则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如果未窃取到财物,就是盗窃未遂。
二、本罪与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犯罪对象不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限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对象则限于珍贵文物、名胜古迹。(2)客观方面不同。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表现为私自掘取的行为,其行为方式多为秘密的;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则表现为损毁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捣毁、损坏、污损、拆除、挖掘、焚烧等行为。(3)主观方面不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一般具有非法占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中文物的目的;故意损毁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罪则只是出于损毁的故意,其动机可能多种多样,但并无对文物非法占有的目的。
证据参考标准
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具体证据包括: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3.目的:非法占有文物。
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行为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1.证明行为人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行为的证据。2.证明行为人盗掘确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行为的证据。3.证明行为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首要分子的证据。4.证明行为人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行为的证据。5.证明行为人“盗掘”同时,盗窃珍贵文物行为的证据:(1)一级文物;(2)二级文物;(3)三级文物。6.证明行为人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行为的证据:(1)一级文物;(2)二级文物;(3)三级文物。7.证明行为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行为的证据;8.证明行为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情节较轻行为的证据。
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1)情节较轻;(2)其他。2.法定从重情节。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可以从轻;(2)可以从轻或者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犯罪手段:(1)秘密盗掘;(2)秘密窃取。2.犯罪对象。3.危害结果。4.动机。5.平时表现。6.认罪态度。7.是否有前科。8.其他证据。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适用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https://www.daowen.com)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15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5〕23号)
第八条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包括水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不以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为限。
实施盗掘行为,已损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应当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既遂。
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外的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明知是盗窃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犯罪所获取的三级以上文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事先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十一条 单位实施走私文物、倒卖文物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盗窃文物,故意损毁文物、名胜古迹,过失损毁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2005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关于走私、盗窃、损毁、倒卖或者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行为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
现予公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节录)(1982年11月19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6月29日第一次修正 2002年10月28日修订 2007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 2013年6月29日第三次修正 2015年4月24日第四次修正 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第四条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六)走私文物的;
(七)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