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案

87.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案

概念

本罪是指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盗掘古人类化石罪和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328条第2款的规定,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不论其是否盗掘到古化石,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应当立案。

定罪标准

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文物的保护制度。对象为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所谓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是指古代人类、古代脊椎动物的遗体、遗物或者遗迹埋藏地下因年代久远而变成的跟石头一样的物品。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对研究古人类、古生物的起源和进化,古人类、古生物生存环境的变迁和演变,以及人类文明发展和进步的历史,地层年代的确定等具有重要的科学研究价值,其数量极其有限,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应视为文物加以保护。至于脊椎动物,则是指有脊椎骨的动物,属于脊索动物的一个亚门。此类动物体形左右一般对称,具有头、躯干、尾3个部分,其中躯干部分又被横膈膜分成胸部及腹部,有比较完善的感觉器官、运动器官和高度分化的神经系统,包括鱼类、两栖动物、爬行动物、鸟类和哺乳动物5大类。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所谓盗掘,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不经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私自挖掘。其具体的行为方式可多种多样,有的表现为秘密的,有的则是明火执仗地公开进行掘取;有的是单个人进行,有的则是共同掘取等等。至于是否在盗掘中使得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受到严重破坏,则并不影响本罪成立,行为人在客观上只要实施了盗掘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古人类化石或者古脊椎动物化石而仍决意盗掘。所谓明知,既包括确知,即确实知道是古人类化石或者古脊椎动物化石,又包括可能知,即知道所盗掘的可能是古人类化石或古脊椎动物化石。至于行为人盗掘的目的,一般则是为了非法占有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当然亦不能排除行为人还可以有其他目的,如为了侵占古人类化石或者古脊椎动物化石所在的土地,为毁损、破坏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等。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看是否实施《刑法》第328条所规定的行为。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

此罪与彼罪

本罪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界限。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犯罪对象是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后者犯罪对象是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证据参考标准

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主观方面的证据(https://www.daowen.com)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犯罪行为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1.证明行为人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行为的证据;2.证明行为人盗掘确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行为的证据;3.证明盗掘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集团首要分子的证据;4.证明行为人多次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行为的证据;5.证明行为人实施“盗掘”行为同时,盗窃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行为的证据;6.证明行为人造成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严重破坏行为的证据;7.证明行为人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行为的证据;8.证明行为人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情节较轻行为的证据。

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1)情节较轻;(2)其他。2.法定从重情节。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可以从轻;(2)可以从轻或者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犯罪手段:(1)秘密盗掘;(2)秘密窃取。2.犯罪对象。3.危害结果。4.动机。5.平时表现。6.认罪态度。7.是否有前科。8.其他证据。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多次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适用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款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立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2005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关于走私、盗窃、损毁、倒卖或者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行为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

现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