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林木案

113.盗伐林木案

概念

本罪是指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立案标准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盗伐林木2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以上的,应当立案:

(1)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3)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定罪标准

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以及国家、集体或个人的林木所有权。犯罪的对象是国有、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其他林木,以及宜林荒地由个人承包,所有权归承包人所有的或个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树林。所谓森林,是指大片的树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其他林木,是指森林以外的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森林可分为:(1)防护林,即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等;(2)用材林,即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3)经济林,即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4)薪炭林,即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5)特种用途林,即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所谓其他林木,是指机关、团体、部队、厂矿、农牧场、学校等单位在当地种植的零星小片树木和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伐国家、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一、必须违反了森林法律、法规等国家规定。为了保护国家森林资源,国家对于森林或其他林木的采伐规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如《森林法》规定,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计划管理的范围由国务院规定。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2)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3)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如采伐时间、地点、林种、面积、方式等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定罪标准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其中,重点林区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五年核定一次。采伐森林、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国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但是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1)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2)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3)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1)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或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2)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3)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印制。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1)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2)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3)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利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达到一定规模需要采伐的,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实行采伐限额单列,等等。对于上述这些规定,无疑不得违反。凡是违反这些规定而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都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二、违反《森林法》等国家规定的行为,必须是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虽然具有违反了《森林法》等国家规定的行为,但该行为不是所谓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而是其他违反《森林法》等国家规定的行为,如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等,自然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非法采伐珍贵植物罪、滥伐林木罪等定罪。所谓盗伐,是指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砍伐;既可以是秘密砍伐,又可以是公然砍伐。既包括未依法获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无证采伐,又包括虽然获得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在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的超地采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7日通过、自同年12月1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345条第1款的规定,以本罪定罪处罚:(1)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2)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3)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雇佣他人盗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案件,如果被雇佣者不知是盗伐他人林木的,应由雇主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被雇佣者明知是盗伐他人林木的,应按盗伐林木罪共犯论处。

三、盗伐林木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量较大。虽有盗伐林木行为,但盗伐的林木未达到数量较大,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数量较大,根据《解释》第4条规定,以2~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200株为起点。对于1年内多次盗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累计其盗伐林木的数量。其中,林木数量,根据《解释》第17条规定,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所谓幼树,是指胸径在5厘米以下的树木。《解释》第18条规定,盗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量刑问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的精神,规定本地区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解释》第19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解释第4条规定的数量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量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根据《刑法》第346条规定,单位亦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在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却仍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决意实施该行为。过失违章采伐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有的为了自用,有的为了出卖,有的为了帮忙,有的为女色所惑,等等。但动机如何,并不影响本罪成立。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

一、本罪是数额犯,数额大小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属于偶尔少数盗伐,情节不严重的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有的可给予经济、行政制裁。盗伐林木“数量较大”,构成犯罪,以2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为起点。林木数量,一般应以立木蓄积计算。

二、本罪的对象为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以及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竹子以及不是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农民自留山上的薪炭林以及自留地、房前屋后的自有零星林木,不属于森林资源的保护范围,出于非法占有目的而擅自秘密砍伐或公然砍伐的,应根据行为特征以盗窃罪、抢夺罪甚或抢劫罪等论处。此外,本罪的森林或其他林木必须处于生长过程中。盗窃、抢夺已被砍伐了的林木,亦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也是他罪如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等。

此罪与彼罪

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处于生长过程中的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其他林木;就林木相关问题,后者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已被砍伐的树木,以及农民自留地、居民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等。(2)犯罪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木资源的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客体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3)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本罪表现为擅自砍伐,其手段不以秘密窃取为限;后者的方式则只能是秘密窃取。(4)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后者的主体只限自然人。

证据参考标准

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单位的证据。证明是否属于依法成立并有合法经营、管理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证明单位的名称、住所地、性质、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业务范围、成立时间等证据材料,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法人设立证明、国有公司性质证明及非法人单位的身份证明、法人税务登记证明和单位代码证等。

四、证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等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在单位的任职、职责、负责权限的证明材料等。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等,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护照、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任命书、业务分工文件、委派文件、单位证明、单位规章制度等。

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3.目的:(1)获取非法利润;(2)牟利;(3)营利;(4)非法占有。

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盗伐林木犯罪行为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1.证明行为人盗伐林木行为的证据。2.证明行为人盗伐林木数量较大行为的证据。3.证明行为人盗伐林木数量巨大行为的证据。4.证明行为人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行为的证据。5.证明行为人所盗伐林木性质行为的证据:(1)防护林;(2)用材林;(3)经济林;(4)薪炭林;(5)特种用途林。6.证明行为人盗伐国家自然保护区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行为的证据。

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1)数量较大;(2)数量巨大;(3)数量特别巨大。2.法定从重情节。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可以从轻;(2)可以从轻或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犯罪手段:(1)盗伐;(2)其他。2.犯罪对象。3.危害结果。4.动机。5.平时表现。6.认罪态度。7.是否有前科。8.其他证据。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量巨大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量特别巨大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https://www.daowen.com)

盗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

从重处罚

法律适用

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四款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自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 法释〔2000〕36号)

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条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2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第七条 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零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以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定罪处罚:

(一)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采伐数量在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三)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被滥伐的;

(四)批准采伐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情节恶劣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三条 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对于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第十八条 盗伐、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量刑问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的精神,规定本地区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解释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数量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量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节录)(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4月27日修正)

第七十二条 [盗伐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节录)(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4月29日第一次修正 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九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节录)(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1月8日第一次修订 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 2018年3月19日修正)

第三十八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