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行为既遂与否不影响转化型抢劫的成立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35.先行行为既遂与否不影响转化型抢劫的成立

——李某抢劫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6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抢劫罪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18日5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中横街××号某小区2期1栋1单元的单元楼梯间内将被害人毕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牌照为川C23××××灰色电动自行车盗出,并将车移至单元楼外的消防通道后的雨棚外后被群众发现。为抗拒抓捕,被告人李某与群众发生扭打并当场使用一黄色手柄的十字改刀进行暴力威胁。后被告人李某被群众制服并挡获。现场查获其作案用工具和被盗电动自行车。经鉴定,涉案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另查明,公安机关现场查获作案工具液压钳一把、T字型开锁工具两把、金属锥子一把、剪刀一把、改刀一把及被盗电动自行车,上述物品扣押在案。案发后,被盗电动自行车已经发还给被害人毕某。

【案件焦点】

先行行为既遂是否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的先决条件。

【法院裁判要旨】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施盗窃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李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李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性质已经发生转化,因未实际占有被盗电动自行车,且尚未造成轻伤以上人身伤害后果,属于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https://www.daowen.com)

一、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液压钳一把、T字型开锁工具两把、金属锥子一把、剪刀一把、改刀一把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起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在于:转化型抢劫是否要求先行行为既遂?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并未规定转化型抢劫是否要求先行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构成既遂。

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对转化型抢劫的认定应从三个方面来加以把握。

第一,转化的前提是已实施了盗窃行为,而就先行行为是否必须独立构成盗窃罪,理论界和实务界尚存争议,主要观点有三,其一认为只要先行实施盗窃行为,为窝赃、拒捕、毁证而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结合全案又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都应按《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定罪;其二认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犯盗窃……罪”未有限定财物要达到“数额较大”。如果财物数额虽未达到较大,而暴力行为严重的,应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其三认为先行行为必须独立构成盗窃罪,后为窝赃、拒捕、毁证实施暴力行为或以暴力行为相威胁方可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笔者认为,从立法意图上来理解,“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并不限于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而是主观上有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抢劫罪本身触犯的是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双重客体,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立法本身并未强调数额较大限制,转化型抢劫的目的条件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只有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才符合《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规定。

第二,转化的目的条件是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行为人犯罪目的具有双重性,其一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目的,其二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后者是最主要、直接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在盗窃过程中,不是出于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的目的,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不属于转化抢劫,构成其他罪的,按相应的犯罪处理。

第三,转化的客观条件是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应理解为盗窃的作案现场,行为人逃离现场时即刻被人发现在视线范围内进行紧追的过程,属于现场的延伸,也就视为当场。

以上三个条件,须同时具备,方可认定为转化型抢劫,本案中,被告人盗窃被害人停放在单元楼梯间的电动车,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先行条件,转移赃物途中被群众发现,符合“当场”的要求,为抗拒抓捕与群众发生扭打并当场使用一黄色手柄的十字改刀进行暴力威胁,符合转化型抢劫的目的条件及行为条件,故本案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因其实际未取得被盗财物的控制权,又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人身损害结果,故以未遂论。

编写人: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叶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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