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放租的空置房屋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之“户”
——李双峰强奸、抢劫、敲诈勒索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定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刑初396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强奸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李双峰以租房为由,通过网络中介平台,联系上被害人邹某,由邹某带其进入邹某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某小区2105室看房。在该房内被告人李双峰持水果刀威胁被害人邹某,致使被害人邹某不敢反抗后,用胶带捆绑被害人邹某,脱掉被害人邹某衣物,拍摄被害人邹某裸照,强行与被害人邹某发生性关系,并将被害人邹某包内的现金1000元、银行卡1张抢走后逃离现场。同日21时,被告人李双峰到银行取款未果后致电被害人亲属邹某都,以威胁公开被害人邹某裸照为由,索要70000元。同年12月19日,被告人李双峰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并缴获作案工具水果刀1把、赃款现金200元、移动电话1台、银行卡1张。
【案件焦点】
被告人以“假看房、真抢劫”的目的,骗取被害人的同意,由被害人带领进入被害人自有空置房屋,在“看房”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抢劫,是否属于“入户抢劫”情形。(https://www.daowen.com)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双峰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李双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双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双峰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双峰的敲诈勒索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对该节事实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双峰能自愿认罪,可予从轻处罚。对于“入户抢劫”情节不予认定,故法定刑量刑档不上升至十年以上。综合本案其他情节,判决被告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另有没收、追缴、发还等事项的判决从略。
【法官后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入户抢劫要注意三方面问题:(1)符合“户”的标准;(2)“入户”目的要有非法性;(3)暴力或暴力胁迫须发生在户内。本案被告人确实在入室前就具有实施抢劫的犯罪故意,其入室前也已随身携带刀具、绳索、透明胶带等作案工具,本案暴力行为确实发生在室内,符合上述后两点规定。至于用于放租的空置房屋是否能认定为“户”,笔者主张适用“法益分析法”,回到立法本意分析加重处罚“入户”犯罪之法益本身。
刑法之所以要为“入户”抢劫设置更重的量刑档,保护的法益是公民对住宅安全的信赖保护利益。住宅安全是公民自由和安全的“最后堡垒”,是公民心理上最为安全的场所。是否突破被害人对住宅安全的信赖,是认定是否构成“入户抢劫”的判断标准。
在本案中,被害人作为一名女性,带领一位自称想要租房的陌生男子进入自己的房屋,在陌生男子在被害人的授权下进入房屋的那一刻起,该房屋就不再对该陌生男子起到安全防御作用,此刻,在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涉案房屋不具有住宅安全信赖保护功能,故不属于“入户抢劫”的“户”。并且,基于住房安全的信赖保护利益,“入户”的行为只要是合法进入的,如邻居串门、上门维修电器等,都只能是“在室”犯罪,并非“入户”犯罪。只有违背了被害人的意愿,强行进入,暴力破坏具有坚固防御作用之门、窗、墙壁进入室内,侵犯到被害人的住宅安全信赖利益,才构成“入户抢劫”。
编写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黄鸿志 郭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