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型抢劫未遂的分析
——蔡庆某抢劫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17)湘0626刑初45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抢劫罪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27日6时许,被告人蔡庆某在平江县开发区某菜市场寻找盗窃目标,发现一家店铺面粉台子下一个棕色花纹挎包,并趁被害人向明某不注意,将该挎包盗走(挎包内有现金21570元)。蔡庆某盗走挎包刚走几步就被旁边贩菜的群众发现,群众告知了向明某,向明某随即追赶,见被发现,蔡庆某从某饺子馆后门向市场外逃跑,市场内群众李平某、张正某闻讯追赶蔡庆某。被告人蔡庆某在逃跑过程中将盗取的挎包丢在了北京饺子馆前门旁。李平某、张正某仍然继续追赶蔡庆某,并将其堵在了一处楼梯间。此时,被告人蔡庆某从口袋内拿出一把折叠式水果刀,将刀打开朝向李平某、张正某。趁两人不敢接近时,蔡庆某继续逃跑,仍被群众合力堵住。蔡庆某见逃跑无望遂将刀收回口袋,后被群众抓获。
【案件焦点】(https://www.daowen.com)
被告人蔡庆某是否构成抢劫罪,是否属于犯罪未遂。
【法院裁判要旨】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蔡庆某实施盗窃被发现后,遭群众追捕时丢弃了被盗财物,在对追捕群众持刀相威胁后,仍被群众合力围堵,见逃跑无望时主动收回刀具,未造成人员受伤的后果,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蔡庆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盗财物不属数额较大的辩护意见,与本案的事实不相符,其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抢劫犯罪未遂,有坦白等情节,请求减轻或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应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庆某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蔡庆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后语】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第一,被告人蔡庆某是否构成抢劫罪;第二,是否属于犯罪未遂。关于焦点一,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转化型抢劫是指由盗窃、诈骗、抢夺在特定条件下转化为抢劫罪的一种特殊情况,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2)必须是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当场”主要是指盗窃、诈骗、抢夺的作案现场;(3)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必须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适用本条规定。根据本案案情,被告人蔡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挎包内有两万余元现金,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被被害人发现,被告人蔡庆某在逃跑过程中,为抗拒抓捕,从口袋内拿出一把折叠式水果刀,当场以暴力相威胁,从主、客观条件上看,被告人蔡庆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转化型抢劫,故蔡庆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关于焦点二,即被告人蔡庆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抢劫未遂。根据本案案情,被告人蔡庆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窃得一棕色挎包,包内有现金两万余元,后被人发现,蔡庆某随即逃跑,在被追赶的过程中,当场将挎包丢弃,后在被继续追赶的过程中,掏出一把水果刀指向追捕群众,后被群众合力堵住,蔡庆某见逃跑无望遂将刀收回口袋,后被群众抓获。关于转化型抢劫是否具有既遂与未遂的不同形态,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转化型犯罪是从一个犯罪向另一个犯罪的转化,一经转化即构成既遂,不存在未遂的情况。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转化型抢劫与抢劫罪具有同质性,侧重点在于对他人人身的危害性,转化型抢劫应按照普通抢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来认定既遂与未遂。本案合议庭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本案被告人蔡庆某盗窃到他人的挎包后即被当场发现,后被追赶,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告人将挎包丢弃(该挎包后被在场群众捡到送交公安机关),蔡庆某在被继续追赶的过程中,拿出水果刀相威胁,后被群众合堵,见逃跑无望又主动将水果刀收回。本案被告人蔡庆某未实际取得财物,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应属于抢劫未遂,可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是罪责刑相适应刑法原则的体现。
编写人: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艾方方